各市、县(区)卫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要求,结合《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进一步落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能,强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
二、稽查内容
(一)卫生监督培训项目稽查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09号)有关要求,落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培训、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制度和各地全面实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任务,重点稽查培训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组织领导与管理、培训人数及课时数、培训考核等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饮用水卫生许可稽查
依据《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稽查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和农村学校自建供水设施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许可档案管理情况以及监督覆盖率。
(三)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及处罚案卷稽查
各地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重点稽查各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处罚案件查办数量及罚没执行情况;重点抽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案件办理情况,对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重点稽查。并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4年4月1日-6月30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抽查阶段(2014年7月1日—7月30日)
五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专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查阶段(2014年8月1日—9月30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4年10月1日-10月20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10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稽查工作总结上报五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五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含有关工作措施、稽查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并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落实人员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专项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层级稽查督导和业务指导。在层级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予以反馈,并采取跟踪检查方式限期整改落实,力争通过稽查和指导,使各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运行更加规范,落实更加到位。
(三)落实稽查通报制度。各地要及时通报专项稽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也将向全区通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情况,促进各地做好专项稽查工作。
(四)各地要做好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分析汇总,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信息。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处 杨晓军
电 话:0951—5053104
传 真:0951—5042706
邮 箱:nxwsjd@163.com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张红艳
电 话:0951—3999010
传 真:0951—399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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