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15:51:3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80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14〕9号),组建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7936120.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6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14〕9号),组建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取消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8.取消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9.取消在碘盐中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10.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11.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12.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职责下放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计生委的全部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原省人口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职责。
 
  2.增加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3.(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增加组织省内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职责。
 
  4.增加组织省内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督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山西省补充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供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药品的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设2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中医药管理局(对外可称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承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和老中医经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一)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四)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药品的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九)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二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有关涉外工作。
 
  (二十二)干部保健局。
 
  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安排,承担省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8名由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4正33副(含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省卫生计生监察专员7名(正处长级)。工勤人员编制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省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二)与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与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机构、5名行政编制等成建制划入省卫生计生委。原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等职责的3名行政编制划给省发展改革委。以上划转编制已计入省卫生计生委158名行政编制总额。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山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