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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汉食药监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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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13:27:31  来源: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44
核心提示:近期,有关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标注行为,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市局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百日大排查”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开展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汉食药监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directory/web/WS06/CL0633/20811.html,【食品伙伴网注:】本通知三(三)中GB2760-2011的标准名称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各县区局,开发区监管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局各食品监管科室:
 
  近期,有关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标注行为,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市局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百日大排查”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开展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旨在通过企业自查、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规范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严肃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
 
  二、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区要严格对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全面检查食品标签,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标内容的情况;
 
  (二)产品的名称能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标准要求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四)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应予以全部明示;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能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五)“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标注的真实性,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六)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七)有无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中核心营养素、能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八)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4月10日—4月25日):各县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宣传培训,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对这两个标准做到应知应会。各企业要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标识管理,严格对照上述两项标准的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并立即纠正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
 
  (二)监督检查(4月26日—5月20日):各县区局(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所)要结合百日风险大排查行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梳理,切实解决食品标签问题。
 
  要重点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殊规定,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针对委托加工、分装食品等重点环节,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行为要严惩重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导抽查(5月21日----6月10日):市局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百日大排查督导工作,对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请各单位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本次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表以书面和邮件形式报市局肉制品科。
 
  联系人:黄海洋   联系电话:2539452
 
  附件: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
 
  2.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错误计量单位
 
  3.食品标签检查情况统计表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
 
  附件1: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
 
  一、营养成分表
 
  1、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标示其他成分时没有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2、营养成分含量和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的标示未按照标准标注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3、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未按照标准进行标注。
 
  二、配料表
 
  1、配料表没有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2、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采用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
 
  3、配料表中的配料未按添加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标注。
 
  三、净含量
 
  1、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食品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上;
 
  2、净含量的标注不规范,如标注为“净重 ”;
 
  3、未标注净含量;
 
  4、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未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四、其它问题
 
  1、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未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标注混乱;
 
  2、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或地址标注不详细;
 
  3、在标签上进行扩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4、未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特殊食品认证而自行进行标识;
 
  5、符号、文字、数字的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附件2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错误计量单位

物理量名称

单位

名称

错误或者

不规范的

正确的

说明

质量

(人民生活中习惯称为重量)

千克

(公斤)

KG

kg

词头和单位符号错用大写字母

Kg

kg

词头错用大写字母

KGS

kg

S表示复数,国家标准规定单位符号不得有复数的形式

G

g

单位符号错用大写字母

毫克

MG

mg

词头和单位符号错用大写字母

克、g

斤是已经废除的计量单位

体积

毫升

Cc,c.c,c

ml,mL

Cc,c.c,c是毫升英文名称的缩写,不能作为计量单位符号使用

公升,立升

升,L,l

公升、立升是已经废除的单位名称

立方米

立方米,立方,方

米3,m3

立方米是单位名称,不能作为单位符号用,立方、方是不规范的单位符号

M3

m3

米的单位符号是小写体字母“m”,不能用大写体字母

能量

焦耳

j

J

焦耳的符号表示为“J”

千焦耳

KJ

kJ

千的符号表示为“k”

长度

M

m

词头和单位符号错用大写字母

千米

KM

km

厘米

CM

cm

毫米

MM,m/m

mm

微米

m

mm

m是词头,不能单独使用

附件3:

 

食品标签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检查

企业数

发现问题

企业数

问题食品数

立案处理数

发现的问题

标签标注

不齐全

标签标注

内容错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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