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4〕53号)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4〕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08:51:41  来源: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4
核心提示:为全面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分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
发布单位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食药监发〔2014〕53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a.scfda.gov.cn/CL0329/85659.html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全面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分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和资料。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一、工作目的
 
  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要求,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控制,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全面掌握食品质量状况,发挥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为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素材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二、工作原则
 
  (一)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各种隐患苗头,主动防范,及时介入,将监督抽检、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
 
  (二)监督抽样与检验检测相分离的原则。监督抽检应针对日常监督工作中需要抽样检验予以技术支撑的重点品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样品检验,检验人员不得参与所检产品的抽样,并严格按照监督抽样的程序和执法要求开展。
 
  (三)监督抽检与监督执法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问题,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和薄弱环节,细化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三、工作方案
 
  (一)食品生产环节
 
  1.抽检品种。以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食品为重点品种,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和桶装水等20类品种。
 
  2.抽检数量。全市食品生产环节共抽检130个批次,分为定期抽检113批次和不定期抽检17批次。各区(市、县)的定期抽检批次数见《2014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计划表》(附表1),不定期抽检由市局根据情况另行安排。所有样品在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待销库房抽取。
 
  3.抽样时间。定期抽样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完成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4.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定期抽检按照《食品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和《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药监办食监一司(2013)10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流通环节
 
  1.抽检品种。28大类食品、食用农产品。
 
  2.抽检数量。全市计划抽检14大类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共计400个批次;各地抽样检验情况详见《2014年流通环节民生工程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附件2)。在辖区内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食杂店等经营场所进行抽样。
 
  3.抽检时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实施一次定期抽检;根据风险监测、舆情通报、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定期抽检。
 
  4.检验项目。检测的重点指标为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三)餐饮服务环节
 
  1.抽检品种。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和高风险现制现售食品为抽检的重点品种,具体涉及猪肉(猪肝)、水发产品、熟肉制品、消毒餐具(集中或自消消毒)等11个品种。
 
  2.每个品种抽检数量及时间。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共抽检155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见《2014年各区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表》(附件4),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完成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3.检验项目。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致病微生物污染、化学危害物质污染、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因子为抽检的重点项目。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见附件5。
 
  4.抽样场所。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抽检的重点场所,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
 
  (四)工作分工
 
  1.检测机构由市局负责联系落实,暂定由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我市食品检测任务,检验机构在抽样时间内派出人员技术支持抽样工作,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涉及检测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直接报送市局相关科室(附件7)。
 
  2.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分别安排本环节抽样、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各区市县局、园区分局在检验机构技术支持下做好抽样送检工作,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向省局对应处室报送相关资料报表。
 
  3.各区市县局、园区分局要根据各环节抽样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辖区内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专门抽样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分别向市局相关科室报送资料,其中每月23日前向市局综合协调科报送“2014年民生工程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附表8)。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工作已纳入全市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各局要高重视,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监督抽检,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指导。各局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开展抽检;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程序和准则购买样品,检验机构要积极协助,加强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做好样品预处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
 
  (三)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效能。注重监督抽检工作对日常监督的引导作用,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依规、认真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四)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本次安排的抽检任务经费由省局负责,但各地也要从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其他食品品种监督抽检力度,应尽量不与此次抽检任务相重复,在安排食品生产环节抽检时,尽量覆盖未抽到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落实监督抽检经费。
 
  (五)加强监督管理。省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承检机构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向受检企业和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检验结果,在抽检、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市局相关科室。对承检机构检验报告数据不真实、不经检验出报告以及检验不合格出具合格报告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中止机构执行相关任务。
 
  (六)抽检后处理。凡初验结果显示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各区市县局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应先行采取监控措施,及时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诫勉企业,并依法进行查处。凡最终结论显示为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发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样检验信息,凡违反者将视情况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张红燕0826—2131080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联系人:熊昌斌联系电话:0826-2341955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人:唐爱军 联系电话:0826-2351169
 
  附件:1.2014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14年流通环节民生工程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3.2014年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检验情况统计表
 
  4.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表
 
  5.餐饮服务环节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对照表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信息登记表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汇总表
 
  8. 2014年民生工程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广安食药监发53 号——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附件).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