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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整治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流〔201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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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6 13:30:51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79
核心提示: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主要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食流〔2014〕136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2014-04-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114/49066.html
邯郸、衡水、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主要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5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对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认真排查我省流通环节食品标签,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规范白酒标签。要按照《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标准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二是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配料表原料仅标注为高粱、小麦,未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三是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配料表原料仅标注为高粱、小麦,未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四是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五是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二)严格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等标准规定,严格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标签中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未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二是标签中未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婴儿、幼儿配方食品属性和适用年龄。三是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未表明“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未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四是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未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五是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使用了“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六是标签未明确说明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指导说明未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七是2014年4月1日后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未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三)严格规范肉制品标签。要按照《肉制品分类》(GB/T26604-2011)、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26-2005)等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肉制品标签。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标注或未标全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二是标注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非本产品执行标准代号。三是应当标注而没有标注质量等级的。
 
  (四)严格规范粮食加工品标签。要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大米》(GB1354-2009)等标准规定,严格规范粮食加工品标签。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大米包装标注的净含量非该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及未按标准规定标注名称和等级。二是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粮食加工品未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五)严格规范食用植物油标签。要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17374-2008)等标准规定,严格规范食用植物油标签。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食用植物油未注明产品原料生产国名。二是未在食品标签中表明“压榨”、“浸出”等加工工艺字样的。三是转基食用植物油因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的。四是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未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未标示包装日期;未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未再注明分装日期;未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的。五是应当标注而没有标注质量等级的。
 
  三、工作措施
 
  食品销售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的标签标识,并保证食品包装完好,按照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和销售食品,不得私自分装或改变商品销售包装标签。要主动开展自查,重点查验进口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或中文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进口食品。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冒用食品品牌或商标、伪造冒用生产经营许可证标识,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剂量,以及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违法行为。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经营者自查整改,并及时停止销售,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应及时采取责令整改、要求经营者主动下架并召回产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违法经营的食品追踪源头,查明产品去向,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分析研究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食品标签标识整治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将食品标签标识整治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每一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完善业务技能。
 
  (三)强化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重在基层,重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重在督查与整改工作到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局领导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了解基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把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逐项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局将开展督查和暗访,并及时通报情况。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要于2014年11月底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龙
 
  联系电话:0311-83720153、83720157(传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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