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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佳政办综〔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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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14:43:37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82
核心提示:佳木斯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办综〔2013〕19号
发布日期 2013-08-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ms.gov.cn/html/index/content/2013/09/1137870981456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病死畜禽携带病原体,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因此,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确保畜产品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病死畜禽进入流通市场,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存在引发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隐患。因此,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肉类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对保障畜产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75%的动物疫病可以与人交叉传染,一旦发生由病死畜禽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必将危害广大市民身心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维护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上下齐动,强化监管,改革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病死畜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遵循“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就地深埋,及时处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一是病死畜禽全部及时无害化处理原则。所有病死畜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乱扔乱弃,不留死角;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减少病死畜禽感染人畜的机会。二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相结合原则。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健全机制,常态管理,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力度,建设环境优美的城市和清洁卫生的新型农村。三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出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相结合原则。加大非法经营病死畜禽惩罚力度,严禁经营、屠宰、运输、贩卖和丢弃病死畜禽,坚决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四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防止疫情传播和避免环境污染相结合原则。要避免因无害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车辆、容器等必须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过程要严防二次污染。
 
  三、处理方式和设施建设
 
  (一)处理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焚毁、深埋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焚化炉,购置焚化器;一般性的无害化处理可以采取深埋的方式,埋深要达1.5米,掩埋地点应远离居民住宅区、村庄、学校、动物饲养场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河流等地区。掩埋前应对病死畜禽实施焚烧和彻底消毒。
 
  (二)设施建设。村(屯)根据畜禽养殖规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深埋场。动物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等,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病死畜禽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提高卫生安全意识,主动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小组。各村(屯)、社区要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小组,负责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负责对养殖场(户)开展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户)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罚;负责巡查、发现乱扔乱弃的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
 
  (三)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组织街道、社区和村屯无害化处理小组与畜禽养殖户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促进畜禽养殖户自觉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填写《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注明病害动物种类、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做好材料保全。建立监督机制,深入开展无害化处理督查活动,规范无害化处理程序,对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行为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所需费用,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各村(屯)可以制定乡规民约,促进和保障开展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广泛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无害化处理意识,充分认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公共卫生安全观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从源头上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乡、村四级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层层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状,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促进工作。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畜牧兽医、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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