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9号)中提出“发证检验不予复检”的要求,是指对企业重新抽取的样品,不予复检。企业若对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依法书面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可对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特此说明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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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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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3-31 | 生效日期 | 2014-03-3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其他 |
备注 | http://www.cqda.gov.cn/CL0018/212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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