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的一种特殊商品。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养殖用药安全。值此关键时期,开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既是加强兽药日常监管,保证兽药产品质量,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积极推动实施兽药分类管理
各地要自2014年3月起,按照《办法》以及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令第1997号)、《兽药产品说明书》(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等规定的要求,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全面启动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加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和省局要求,认真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对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对2014年3月1起生产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应在其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背景为白色,字体醒目清晰;属于外用药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注“外用药”。不得通过粘贴方式或盖章对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增加“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暂时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的,不再标注“兽用”。
(二)加强兽用处方药的经营管理。各地要督促所有兽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将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不得混杂。对于兽用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此外,还要督促各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建立单独的购销记录,记录记载上必须要有购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具兽医处方笺,单独存放并保存两年以上。没有兽医处方的不得销售兽用处方药。
(三)加强兽用处方权管理。除《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购买。为此,各地一要加强执业兽医师处方权管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应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开具兽医处方。二要加强执业助理兽医师处方权管理。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依照《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和省局《关于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84号)的规定,依法向注册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兽医处方笺,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三要规范兽用处方笺。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应当信息齐全、内容完整,记录有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数量、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等信息,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等信息。
(四)加强兽用处方药使用管理。一要规范乡村兽医用药。按照《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二要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兽药使用者购买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取得执业证书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出具的兽医处方购买。且必须建立健全兽用处方药用药记录记载,按《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停药期规定》使用兽药。
三、全面抓好组织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贯彻实施《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办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开展兽用处方药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规范和相关产品的下架和停止销售等工作,有力地推动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将贯彻实施《办法》与兽药GMP检查、兽药GSP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的日常处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推行实施兽药分类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及时将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和信息,在2014年12月10日前报至省局兽医兽药处(联系人:刘霍秋,电话:028-85546878,传真:028-85561023、邮箱:sysyc1023@sina.com)。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