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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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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6 03:36:0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23
核心提示: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2〕37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gov.cn/UserData/DocHtml/1/2013/7/12/6251367722706.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商务厅
 
  为促进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建立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费用为核心,以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稳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政府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每个设区市城区当年开设的平价商店不少于5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已经先期试点开展惠民菜篮子工程和平价商店的地方,要巩固完善,适当增加门点数量。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设区市城区主要社区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网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副产品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的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生产大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农副产品产区、销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或大户)与商业企业、连锁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经营主体规范运营。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创新经营模式。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农副产品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动平价商店建设。
 
  二、主要形式、经营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主要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各地平价商店的具体形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3.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按规定悬挂价格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发给相关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查验,对不按规定经营或不履行稳价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的经营资质。
 
  2.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经营类别、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适时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一般不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为主要品种。
 
  3.加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部门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店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价格水平和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
 
  4.明确权利义务。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平价商店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在承担稳价惠民责任的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已经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3,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5%,重点对平价商店因执行政府稳价协议而产生的相关价差损失给予适当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县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二)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整顿涉及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实行价格优惠。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四)配套政策扶持。各地要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猪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平价商店是新形势下保供应稳物价的创新举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今后“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和稳定物价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各级价格、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切实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平价商店建设的经验做法,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全省稳定物价工作目标任务考核。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和价格信息,加强典型宣传,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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