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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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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16:19:2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857
核心提示:现就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4〕52号
发布日期 2014-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78098.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发〔2013〕9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人随事走”的原则,整合职责机构、划转人员编制、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
 
  (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区县(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权,做到既有利于上下衔接、提高效率,又有利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三)强化基层,重心下移。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力量与技术支撑,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落实中央有关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工商、质监机构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区县(市)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除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外,将工商、质监部门所属区、县(市)分局(局)及所属单位成建制下放当地区、县(市)政府管理。下放机构要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江东、临江、空港工商分局机构设置将结合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体制调整完善工作另行明确。
 
  (二)调整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1.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合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的职责,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下同)。将市质监局承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将市贸易局(市粮食局)的家畜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整合原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队伍,以及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力量,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支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正处级机构,承担有关执法工作。
 
  整合市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的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市质监局所属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为相当正处级,经费形式为财政补助。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情况,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市质监部门划转相应的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商贸部门划转家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
 
  2.优化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组建市质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将原市质监局西湖分局承担的西湖风景名胜区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划转给市质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分别整合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相应的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职责,以及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挂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牌子。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质监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合署办公,分别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授权在区域内行使相关职权,其人、财、物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的领导。原市卫生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改为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合署办公;原杭州之江度假区工商分局不再单设,改为与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要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现有执法力量,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和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合署办公,承担有关执法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暂不组建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任务可通过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3. 建立健全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食品药品基层监管体系。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要将按照区域设置的工商所职责和相关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所牌子,下同),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机构级别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内设机构相同。监管任务重的街道可按街道设置市场监督管理所,但总个数原则上应在原有工商所个数内调整设置。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在农村和城镇社区组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承担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原则上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按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协管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调整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各区、县(市)要按照中发〔2013〕9号文件和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要求,参照市级改革做法,整合相关职责组建市场监管机构。同时,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工作,加大相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建立大市场监管体系。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人员队伍,核减职责减少、工作任务不饱满部门的人员编制,充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确保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及省、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为此,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抓紧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投入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责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履行食安办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责。各区、县(市)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到位。各级农业(水产)、卫生、质监、商贸(粮食)、公安、城管、教育、城乡建设、旅游、民族宗教、林业等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切实做好职责和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按时完成。
 
  (四)把握政策,严肃纪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涉及职责和机构整合及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各项纪律和廉政规定,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职责、机构、人员划转到位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本实施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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