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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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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10:23:12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0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理,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保护自然环境,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漳州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综〔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05-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2013-05-08/755820855.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理,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保护自然环境,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理,打击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对于有效控制动物疫情传播,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水源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或随意丢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和谐漳州、美丽漳州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组建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
 
  二、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畜禽饲养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畜禽饲养者有义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售和随意丢弃。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人员的招聘,无害化处理流程监管,管理费用的筹措、支付,消毒防护物资的采购发放,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登记报表的收集汇总,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屠宰、经营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处,为公安部门查处此类刑事案件提供染疫证据。
 
  工商部门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质监部门防止病死畜禽产品进入食品加工业,卫生部门防止病死畜禽产品流入餐饮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刑事案件,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行为,经贸部门负责查处私屠乱宰行为。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部门要制定涵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措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施菌等全过程以及管理员技能要求、防护措施、定期体检等内容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培训到每个管理员。
 
  管理员由无害化处理设施所在村委会推荐,经县农业部门培训、考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发放工作证,管理员持工作证上岗。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员管理,强化无害化处理过程的巡查和监督,确保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管理员身份及运输车辆信息,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备案,接受监督。要建立工资补贴制度,定期发放工资补贴、防护用品。
 
  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对象和数量的登记,建立处理台账,每周经村委会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汇总确认后报县级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农业部门备案。
 
  行政村要制定乡规民约等有关制度规范养殖者处置病死畜禽行为,促进群众互相监督并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资金,建立保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所需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维护、无害化处理管理员补贴、消毒防护用品等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采用无害化处理池处理病死畜禽的,每口处理池年度预算应不少于5000元,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模式无害化处理的,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对规模养猪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进行补贴(每头80元)的地方配套部分,也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到经费补贴及时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规定应对规模养猪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贴资金,规模养猪场有能力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自行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补贴给养猪场,没有能力自行无害化处理而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资金补贴给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保证公益性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牵头以村为单位,采用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养殖者筹集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养殖者按养殖规模向村委会缴交一定数额的无害化处理资金,用于进一步提高管理员的补贴待遇,村委会要专款专用,村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市政府将继续预算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用于对采用无害化处理机等无害化处理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补贴。
 
  审计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设立警示标志、与养殖者签定责任书和发放告知书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病死畜禽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告知无害化处理设施所在位置及管理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屠宰、经营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等行为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养殖者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良好氛围。
 
  五、严打严控,严格执法
 
  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畜禽养殖、畜禽产品流通、冷藏、加工、餐饮以及畜禽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群众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每起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采取核查行动。对查获的每一起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案件,要按照《关于印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漳中法〔2009〕37号)文件精神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予以行政处罚,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探索创新,强化督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各地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认真总结分析当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手段、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管理模式,资金筹措等方面的成功做法,不断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相对密集的乡镇、村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使用有机物无害化处理机,施加有机物微生物发酵菌剂,采取绞碎、发酵、杀菌、烘干等先进工艺处理病死畜禽,探索创新,走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科学道路。
 
  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此项工作日常化,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技术规范、管理员管理、媒体宣传、案件查处、登记报告、资金保障、考核机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对工作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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