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关于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09:33:20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1
核心提示: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2/04/11388.html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原名:冬虫夏草长生胶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湖北省永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首乌抗衰宝(袋泡茶+胶囊)(原名:乌发养颜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暂停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上述产品违法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广告原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
 
  三、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电视光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省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辖区内销售。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