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42号)件精神,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等两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各县(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结合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1.《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42号)
2.《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2〕4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要求,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等2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更正启事(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见附件“2个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品种名单”),并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报纸广告提供报纸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及企业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区域的销售。
三、请各市(州)局立即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四、请各市(州)局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 国食药监稽[2012]83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