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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遂食药监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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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08:10:27  来源: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42号)件精神,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等两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发布单位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遂食药监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n.scfda.gov.cn/CL1721/57089.html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42号)件精神,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等两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各县(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结合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1.《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42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2〕4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要求,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等2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更正启事(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见附件“2个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品种名单”),并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报纸广告提供报纸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及企业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区域的销售。
 
  三、请各市(州)局立即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四、请各市(州)局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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