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7 03:10: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次数:934
核心提示: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饮用水安全工作为重点,依法履职,认真执法,全面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促进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ws.gov.cn/Article/ggtg/wstgg/201403/20140313141139_12546.html
各市、县(区)卫生局、计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工作。
 
  附件: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饮用水安全工作为重点,依法履职,认真执法,全面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促进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一)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结构,健全网络,以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为目标,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整合,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二)推进综合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动我区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建设,以及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现场检测装备配置。争取推进各级综合监督机构手持执法终端设备配置使用,提高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和效率。
 
  (三)加强综合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落实《2011-2015年全区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重点开展自治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基层复合型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制度。各地要全面实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工作,提高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
 
  (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各项制度,重点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投诉举报、信息报告和行业作风稽查。各地要严肃纪律,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件评查工作,评查率要达到100%。每年组织一次行风评议活动,群众满意度要达到95%以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行业作风。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五)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要按照《宁夏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切实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查办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强化与工商部门信息沟通,严肃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宁夏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指引》,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高案件移送率。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利益。
 
  (六)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我区饮用水卫生立法工作,推进我区饮用水卫生法制化管理。强化饮用水卫生许可工作,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率达到90%以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全区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要达到85%以上,其中游泳池场所要达到100%。开展全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公共场所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率达到100%。
 
  (八)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以预防接种、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预检分诊、院内感染管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为重点,加强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落实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
 
  (九)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完善规范我区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我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监督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
 
  (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要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高等院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能力,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十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放射卫生建设项目评价审查工作,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强化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工作,逐步建立放射诊疗应急体系。全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个人剂量监测率要达到90%以上,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要达到90%以上。
 
  (十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日常监督工作。各地要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加强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的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服务百姓健康。
 
  (十五)综合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要将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与专项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具体方案另发),组织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加大综合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重点开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十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继续巩固社区和乡村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建设,切实落实五项卫生监督协管任务。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率达90%以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覆盖率达到90%以上。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八)卫生法制宣传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安全、打击非法行医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健康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和维护健康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综合监督执法氛围。同时,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交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加大综合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强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各地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要持续保持在95%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率要达到100%,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
 
  (二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强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质量控制,避免错报和漏报。各地要每季度进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指导监督执法工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