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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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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1 02:20:23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25
核心提示: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印发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13〕191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qzfxxgk.cn/ReadNews.asp?NewsID=82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酒泉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的评定、告知、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建立健全24小时举报受理制度,并将其举报受理机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电话、信件、传真、网络、来访和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等形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1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市政府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兑现。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消除群众后顾之忧,为群众安全举报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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