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8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8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1 09:10:02  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731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市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13〕185号
发布日期 2014-01-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jyg.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3688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畜牧业生产的恢复。
 
  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四)工作原则
 
  本预案分为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二个部分。准备阶段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实施阶段是当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市、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遵循“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防制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1.口蹄疫确认
 
  按照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2.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认
 
  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一、二两级。
 
  1.二级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疫点发病禽数在500羽以下的;口蹄疫在1个疫点内发病数在25头以下的。
 
  2.一级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疫点发病禽数在500羽以上,或散发性蔓延在2个疫点以上,发病禽数在21日内达到1000羽以上的;口蹄疫在1个疫点发病数在25头以上,或疫区涉及2个村(社区)以上,疫点数量多,发病数在14日内达到75头以上的。其它危害性大的一、二类疫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猪链球菌病等)。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嘉峪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酒钢(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林局(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农林局、三区、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商务局、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工商局、嘉峪关火车站、嘉峪关机场公司、酒钢(集团)公司。
 
  指挥部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出防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和处理防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重大事项;组织、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应急预案、防控措施,组建全市快速反应应急分队;强化疫情监测,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紧急疫情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各成员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2.市农林局:
 
  (1)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发生时,迅速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对疫情发展趋势及时做出评估。
 
  (2)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动物产品、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采取紧急措施,限制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
 
  (4)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5)成立农林局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对预备队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特别要做好疫情处理人员的自我防护工作,确保疫情处理人员的自身安全。
 
  (6)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助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3.三区: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实施方案,成立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组织镇、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负责辖区内饲养动物情况的摸底调查、造册登记,清理违章饲养,监督可饲养动物的防疫和养殖区域消毒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经费及紧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5.市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的拨付。
 
  6.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的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林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8.市民政局:对疫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必要的救助。
 
  9.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疾病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对疫区接触病源人员进行隔离和救治。协助农林局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的管理,配合农林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市场监察工作。
 
  11.市科技局:负责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市质监局:协助农林局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14.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管辖交易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动物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
 
  15.市工商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发生疫情时,协助封锁疫区,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6. 酒钢(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养殖公司的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宏丰公司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成立宏丰公司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
 
  四、应急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力配合
 
  发生二级疫情时,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工作,调动疫区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投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发生一级疫情时,指挥长、副指挥长到达现场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工作,调动全市快速反应应急分队和疫区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投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二)分析疫源,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村民小组或居民小区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发生牲畜口蹄疫时,将发病动物所在地点划为疫点,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发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时,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发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时,将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四)实施封锁,严格隔离
 
  1.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和扑杀令,授权指挥部组织实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施,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2.封锁期间,疫点内严禁人员出入,对与病畜禽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实行隔离观察;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和受威胁区内的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强化疫情监测;对疫点、疫区实行严格消毒。
 
  3.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14天内、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经终末全面消毒后,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解除封锁。
 
  (五)果断处置,拔点灭源
 
  一旦发现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的有关决策,严格按照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病畜、同群畜或疫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对疫点、疫区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做到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在疫情扑灭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联防联控,不留死角,使防控工作协调一致、措施一致、行动一致,从而有力、有序进行。绝不能因工作不力而延误疫情扑灭时机,造成疫情蔓延和扩散。
 
  五、疫情报告
 
  嘉峪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临床症状、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嘉峪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三镇分所)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即组织临床诊断小组人员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控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疑似确认,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24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防疫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封锁设施等物资;三镇畜牧兽医站也要建立相应的防疫物资储备库,逐步完善保管使用和质量检测制度。
 
  (二)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防疫物资所需经费纳入嘉峪关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拨付,要专款专用。
 
  (三)技术保障
 
  1.建立嘉峪关市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负责对全市境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及其产品进行监测。一是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血清学监测;二是对大中型养殖场进行免疫抗体检测;三是协助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送检病料。
 
  2.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提供信息与技术指导。(四)人员保障
 
  1.成立由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小组,主要负责配合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2.由农林、三区、公安、卫生、工商、食药、商务、质监等部门人员成立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应急分队和有关部门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它保障
 
  1.从事禽类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而做出的其它规定。
 
  2.对违反本预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若有与国家及省上预案相抵触之处,应执行国家及省上预案。
 
  4.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成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名单,10天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1.一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应急分队名单
 
  附件1
 
  一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17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2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
 
  附件2
 
  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应急分队名单
 
  (共计100名)
 
  1.农林局:20名
 
  2.三区:30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各10名)
 
  3.公安局:20名(包括农村派出所公安人员)
 
  4.商务局:5名
 
  5.卫生局:10名(包括农村卫生院人员)
 
  6.工商局:5名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名
 
  8.质监局:5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6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