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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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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6 09:37:04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800
核心提示: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66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另有1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 〔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2-10 生效日期 2014-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0/103/10330.htm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66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另有1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同时,省国税局、西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证监局等4个中央驻陕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和下放了29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行政审批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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