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经研究,将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排序在省文化厅之后。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配备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5名。其“三定”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