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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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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5:48:05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727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监管工作,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假劣兽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印发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1-20 生效日期 2014-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1/t20140124_3748668.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监管工作,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假劣兽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印发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监督抽检工作。兽药监督抽检是掌握兽药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不断提高兽药质量水平的重要监管措施。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创新完善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找准兽药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确保圆满完成2014年监督抽检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系统监督执法程序要求,加强对兽药监督抽样和检测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确保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和检测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三、检打联动,强化监督抽检结果利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对假劣兽药依法实施100%查处。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
 
  四、加强配合,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农业部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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