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2〕6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2〕60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0:05:4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和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12〕60 号
发布日期 2012-1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ghxx/zxgh/201301/t20130105_558651.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和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动物产品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未来一个时期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国内外动物疫情频繁发生,潜在传入风险。近年来,口蹄疫在全球范围内发生数次大面积流行,周边国家和地区是口蹄疫、禽流感疫情的重灾区,非洲猪瘟在俄罗斯暴发流行,日本先后发生多起疯牛病,对我国威胁不断加大。国内动物疫病种类多,畜禽发病严重,如近年来暴发的牲畜O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奶牛A型口蹄疫等疫情,都给养殖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特别是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病毒的快速变异,加大了防控工作难度。
 
  二是省内病原污染面广,多病原混合感染普遍。我省地理、气候条件特殊,海岸线长,水网密集,地处东亚—澳大利亚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禽流感病毒传播风险难以控制。监测表明,畜禽免疫携带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病毒仍然存在,多病原混合感染比例较高,家畜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
 
  三是饲养水平参差不齐,制约防治工作。我省畜禽数量居全国中等水平,饲养水平、防疫条件千差万别,规模养殖与千家万户饲养、现代化饲养管理与传统放牧的粗放管理并存,传统消费方式短期内难以改变,活畜禽长途调运频繁,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病死动物及废弃物处理不规范,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大。
 
  四是防治能力不强,面临更大挑战。目前,我省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足,部门合作和联防联控机制有待加强,法规规章仍不完善,科技支撑能力不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研究和防控技术薄弱,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正式启动,动物疫病防治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使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更大压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加优美、和谐、幸福的福建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省情,着眼长远。按照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准确把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展趋势,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我省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各级事权,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我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规政策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有效,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重点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均具备有效开展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的能力。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6种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
 
  ——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4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6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11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鸭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14种)

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A型、亚洲I型、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1种):包虫病。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三、防治策略
 
  统筹协调动物疫病防治、现代养殖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点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相关规定,完善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等措施。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用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目标。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逐步降低动物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动物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规范防疫,定期检测,严格消毒,严格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加强对境外或省外流行、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完善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境外预检、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和野生动物迁徙通道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健全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检疫消毒、查证验物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等制度,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
 
  四、重点任务
 
  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病种防治计划或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一)控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严密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改进动物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积极推动光泽等地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2  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口蹄疫(O型)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猪  瘟

部分区域达到净化标准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

新城疫、鸭瘟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严格执行人畜共患病强制扑杀政策,完善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动物防疫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对布鲁氏菌病,采取牲畜定期监测和强制扑杀相结合的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监测、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要综合防治,对登记的犬只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对血吸虫病,有钉螺的县(市、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开展家畜血吸虫监测等措施。
 
  专栏3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维持净化标准

狂犬病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血吸虫病

霞浦等6个有钉螺的县(市、区)钉螺面积缩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钉螺面积进一步缩小,全省继续维持传播阻断标准。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开展持续监测,对晋江马以及竞技娱乐用马开展重点监测,严格实施检疫监管、申报检疫、阳性动物扑杀等措施。
 
  (四)净化种用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专栏4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省原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鸭   瘟

全省原种鸭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鸭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检疫制度、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入境检疫和省际边界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境外流行、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防范。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配合国家做好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在人员配置、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技术指导、依法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市、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完善政策机制。推进动物防疫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及人员经费给予补贴。严格执行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各级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三)提升防治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加快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畜牧兽医站)站房建设。完善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冷链设施建设。健全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
 
  (四)强化部门职责。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经贸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五)加强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48号),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稳定和强化乡镇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畜牧兽医站)建设,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机制。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军队兽医卫生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加大基层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六)强化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充分利用全省专业实验室、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以及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强化兽医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兽医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重大技术的攻关,深入开展病原学、流行病学、生态学研究,攻克一批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技术,开发动物疫病快速诊断和高通量检测试剂,力争在关键项目上取得突破。鼓励和支持疫苗新技术研发,改良传统疫苗,大力发展新型、特色疫苗。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抓好技术集成示范工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和吸收先进的科技技术和设备,推进我省在动物疫病防治等相对落后领域的科技进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培养兽医行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七)普及宣传教育。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科普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实效,确保动物疫病防治科普活动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提高公众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养殖者防疫意识。各地要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认真总结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养殖和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群防群控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防治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