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高度,深刻剖析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未来走向,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汇集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是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历届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全方位扩大开放,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社会和谐、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城乡面貌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化。当前,我区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发展中的矛盾和挑战,解决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顺应各族人民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全区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内蒙古。
(2)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8337”发展思路,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不断开创内蒙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3)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确定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区各族人民。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技术创新,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五大基地”建设,放手发展县域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发展团结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民族文化强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内蒙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刻认识内蒙古在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到二○二○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中央《决定》和本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符合区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4)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按照中央要求,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使各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核心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发育不充分、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动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全面正确发挥政府保持经济稳定、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职能和作用,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5)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总结成功做法,借鉴有益经验,从内蒙古经济欠发达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基本区情出发,按照中央精神创造性地推进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凝聚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6)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健全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原则,保障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加快发展产权市场。推进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7)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自治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政府类投融资平台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能力。坚持进退有序的原则,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加大国有资本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公共产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和企业的投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推进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供水、供电、燃气、路桥、公共交通等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降低国有股权比重。推动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规范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资本投资经营责任追究。推动中央企业内蒙古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深化国有农牧场、林场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向乡镇化或公司化方向发展,经营型国有林场实行股份经营或合作经营。
(8)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运输、公共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制定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铁路、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参与农牧业基础设施、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产权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完善民间投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赋水平。
(9)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组建培育若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鼓励国有资本股权在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加快竞争性领域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央企、外企和民营企业联合重组,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保值增值。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10)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清理、调整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名称管理。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深化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流通主体,壮大流通产业,创新流通方式,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激励作用的监管规则及方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创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自治区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全区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监督指导。清理整顿现有执法队伍,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机制,减少多层多头执法。规范地方性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2)建立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保护诚实守信者、惩戒作假失信者。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13)完善资源配置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机制,规范矿产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配置监管,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坚持和完善按转化项目、环保要求和市场价格配置煤炭资源的制度,建立企业已配置资源但未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退出机制。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能源资源项目开发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深化煤炭、天然气、水资源等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煤制天然气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管道天然气实行门站最高限价管理。地方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加快推进资源资本化改革。支持企业依托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允许各类资本发起、参与、组建投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股权融资,推动特色优势资源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
(14)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争取国家在我区进行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企业公共服务属性,增强企业自我投资和自我发展能力,保障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加快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探索实行网运分开的新模式,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竞价上网。完善蒙西地区电力市场多边交易机制,启动蒙东地区大用户直供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构建跨区域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在更大范围融合。完善鼓励清洁能源生产、使用的价格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提高清洁能源接纳能力。
(15)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农村牧区土地产权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有序推进入市交易。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办法和程序,构建对被征地农牧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规范政府收储土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6)完善区域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各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股权多样的地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发展普惠金融。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支持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旗县、边远地区设立营业网点。探索涉农涉牧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支持发展融资担保,组建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农村牧区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扩大农牧林业保险覆盖面,组建农牧林业保险公司,建立农牧林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加快完善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组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搭建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平台。支持自治区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建立煤炭、化工、农畜产品等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运用现代交易手段提高市场定价话语权,规避市场风险。
加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民间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17)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实施重大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的运行机制。完善科研课题、项目、资金管理和科技奖励办法,设立协同创新基金,破除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管理机制,推动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对社会开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政府治理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
(18)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进政府决策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和科学性。在全面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的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切实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产业、价格等经济手段,促进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防范区域性风险,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1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性推进简政放权,公开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大幅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对列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重点规划的项目,除必须经国家审批的,一律改为备案制。
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外,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一律取消政府审批。
减少资质认定和许可审批。除依法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取消,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需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依国家标准或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认定。
改革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推行集中办理和网上审批。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审批结果。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盟市旗县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盟市旗县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
(20)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由公共财政、国有资本经营、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障组成的完整政府预算体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进预算编制由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由收支平衡为主向政府治理和绩效管理为主转变。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长挂钩事项。健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打破财政资金分配利益固化格局,整合、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预决算公开制度,提高财政预算和执行的透明度。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加强对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允许旗县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投资方向自主安排重点扶持项目,将原由旗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中央部分改由自治区负担。合理界定自治区、盟市、旗县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责任,理顺自治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拓宽并规范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探索发行市政收益债,允许盟市一级政府通过资产证券化、引入机构投资者创新融资方式、增强融资能力。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举债权限和程序,合理控制举债规模,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健全政府会计制度,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债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税制改革工作,构建自治区地方税体系。全面做好营改增工作。推动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属地化管理。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1)深化机构改革。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电、煤炭工业等部门机构和职责,推进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按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部门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整合工商、质检等市场监管职能,实行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因地制宜推进盟市、旗县机构改革。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将事业单位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加快转企改制;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推动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其提供服务的能力水平确定行业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22)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科学制定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
合理划分考核指标权重,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体现科学发展的考核导向。
改革考核评价办法。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健全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五、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协调推进城乡现代化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牧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3)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牧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牧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支持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和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牧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土地、草牧场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支持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牧区发展合作经济,制定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条例和管理办法,支持创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新型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牧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
构建现代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完善农牧业补贴制度,健全农牧业信息服务、科技支撑、灾害防御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市场预警和可追溯体系,保护绿色农畜产品知名品牌、商标和地理标志。
(24)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保障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允许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入股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经营,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保障农牧民土地、草牧场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耕地、草原、林地的物权保护。保障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深化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探索建立农牧民所有的水利工程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有效形式。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5)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深化农村牧区要素市场改革,促进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合理流动、平等交换、优化配置,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牧民公平分享土地、草牧场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牧区存款主要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创新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构建市场牵引、政府主导、信贷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共建。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拓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牧区兴办各类事业。
(26)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尊重客观规律,更多靠市场的力量推动城镇化进程。加快构建工业化城镇化协同推进机制,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中,促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从我区地域辽阔、东西狭长、人口和生产力布局相对分散的实际出发,完善城镇规划体系,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协调发展。推进“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制定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和配套政策。选择不同经济类型的旗县进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旗县撤县设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机制,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放开盟市级以下城市、建制镇户口限制,放宽大中城市的落户限制,推进转移农牧民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六、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全方位开放新优势
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区内区外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动力。
(27)构筑向北开放桥头堡和充满活力沿边经济带。加快推进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规划建设。推进满洲里、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探索设立边境自由贸易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旅游合作区,积极参与国家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提高过货通关能力。大力推进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改革,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联合监管模式,支持满洲里口岸“大通关”试点,扩大中蒙口岸联合监管点。
创新口岸经济发展模式,支持发展口岸加工,支持边境特色城镇建设,构建具有沿边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和城镇体系,发挥口岸最大经济效益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与俄蒙在加工贸易、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机制,推进矿产、木材、化工原料、畜产品等进口资源落地加工,形成贸工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强与沿海港口通关协作,加快建设更多内陆港。争取开放更多国际航空口岸和航线,大力发展空港经济。支持开展边境旅游异地办证业务,简化过境签证手续。
(28)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加快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继续巩固俄蒙、美国、欧盟、日韩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中东、中亚、南美、非洲、东欧等新兴市场。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积极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国内紧缺物资进口,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保税贸易等多种贸易方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发展多种形式的跨国投资经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形成以技术、品牌、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
(29)创新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加强与京津冀晋、辽吉黑、陕甘宁等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推进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横向联合,深化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扩大与台湾的合作交流。创新京蒙区域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建立参与环渤海经济圈分工与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推进呼包鄂榆经济区建设,巩固东北三省与我区东部盟市合作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的区域合作模式。加强政府在规划导向、政策支持、搭建平台、公共服务和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合作,为各类要素在区域内无障碍流动创造条件。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区域间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各种要素优化配置,实现区域互动、联动发展。创新盟市间合作机制,推动跨行政区优势资源产权置换。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组织开展集群招商、园区招商、产业链招商。改进招商引资资源配置办法,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七、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认真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进程,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30)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健全地方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完善“一府两院”落实人大监督意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工作评议,依法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健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发挥好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议制度。重视基层人大工作,解决基层人大履职中的实际问题。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各民主党派委员会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制度,深化党派合作与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研究出台推进协商民主的措施办法,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基层重要事务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31)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听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形成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增强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合理划分行政执法职能,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管理机制,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2)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党政机关正职监督办法。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健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广电子政务,加大网上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八、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增强文化软实力。
(33)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加快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理顺关系,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建立和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组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深化盟市、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快理顺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理顺互联网管理体制,完善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互动融合发展,建立现代传播体系,增强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整合自治区新闻网站,建设盟市新闻网站,支持和保障重点新闻网站在新闻报道中的采编权、首发权。建立新闻例行发布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发布制度。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
(34)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加强文化产品市场建设,培育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产品市场,鼓励开发文化衍生品,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加强版权保护。建立多层次文化要素市场,健全文化资产评估体系和文化产权交易体系,发展文化资产交易市场。推进文化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源有效对接。发展现代文化产品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建设一批现代文化流通企业和文化产品物流基地。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35)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考评体系,搭建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平台。
明确文化设施功能定位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社区与机关单位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创新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
(36)提高文化“走出去”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支持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文艺院团、文化产品走出去,提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完善文化出口扶持政策,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以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走向海外。积极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文化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和地区文化安全。
九、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37)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教师素质,深化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体系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家庭作业,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中小学生课余活动和体育锻炼时间。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和校际差距。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调整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实施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旗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逐步减小班容量,破解择校难题。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特色优势学科、急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整合撤并生源不足、同质化竞争的薄弱学校。加快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有效衔接、一体化发展机制。建立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发展与就业需求联动机制,解决学用脱节问题。坚持优先重点方针,建立促进民族教育可持续发展政策保障机制,培养更多优秀少数民族人才。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决一考定终身弊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自治区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和蒙古语授课学生资助制度。
(38)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发挥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带动就业的作用。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金融、信贷、税收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落实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就业服务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工作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多措并举解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39)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落实对基层边远地区教育、卫生和农牧业技术服务人员工资倾斜政策。改革扶贫资金投入方式和扶贫项目管理方式,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增加收入。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
(4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逐步推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盟市级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内转移接续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制,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和个人信息查询制度。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完善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大力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4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深化旗县级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流动与固定相结合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社会资金可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化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加快蒙中医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全面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42)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机制,构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建立运用诉讼、复议、仲裁等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制度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坚持源头治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考评体系,理顺基层管理体制,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基层基础力量,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43)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脱钩。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前置审批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将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社会组织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等级评定等服务。依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44)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推进矛盾调处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化。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畅通网上受理信访渠道,健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制度,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加强旗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45)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实行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健全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完善灾害损失监测、评估、认定制度,构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管理,落实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46)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大力支持驻区部队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任务的同时,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坚持社会生产寓军于民、人才培养军民互促、基础建设平战结合、综合保障军民一体,在经济建设中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军地联合应急体系建设。拓展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域。深化国防教育改革,提升全民国防意识。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推进国防动员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深化民兵预备役体制改革。创新军转干部安置模式,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和军人子女就学优待措施。建立健全军警民共建联防体系,强化边境管控,巩固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十一、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美丽内蒙古
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47)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实行差别化的财政、产业、投资、土地、人口、环保政策,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行为。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统领作用。探索建立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促进国土空间开发由占用土地的外延式扩张向调整优化空间结构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提高空间利用效率。落实国家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监测评估体系,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的贫困旗县,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落实国家公园制度。
(48)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履行好用途管制职责。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加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科学核算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存量、价值量变化。
(49)健全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生态保护与治理政策法规体系。完善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健全补助奖励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阶段性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落实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新的征占用补偿标准,完善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健全沙产业发展激励机制。探索设立自治区生态环境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治理和群众利益补偿。
(50)改革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根据环境容量和产业定位合理配置水资源和节能减排指标,严禁生态脆弱区和缺水区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项目。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和超总量排放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污染防治区域和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环保市场,探索开展跨地区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探索建立取水指标跨行政区域交易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发展绿色标准体系和认定制度。建立包括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在内的企业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
十二、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51)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重大决策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意见制度,发挥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的决策咨询作用。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运用民主方法平等议事、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健全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任期、党内选举制度。
(5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防止唯票取人。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防止唯分取人。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探索不同干部人选产生方式。健全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探索打破干部部门化的措施,推进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年度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综合考评体系。完善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制度,加强选人用人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完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制度。
(53)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探索打破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的有效措施,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健全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激励机制,在待遇、职称、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倾斜。抓好特色产业高端人才聚集、“草原硅谷”人才改革试验区、京蒙人才交流合作等人才工作平台建设,形成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性机制。
(54)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联系服务群众工作载体。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健全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苏木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度,探索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方式。完善提高苏木乡镇干部岗位待遇的办法,理顺规范嘎查村、社区干部待遇报酬,健全基层组织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55)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考核考评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建立全区统一的案件线索管理平台,实行上下级纪委定期核对问题线索、案件线索制度。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建立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干部监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
制定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的程序性规定,自治区纪委向自治区级所有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巡视制度,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全覆盖,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行重点抽查。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规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56)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十三、加强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领导和推动改革的能力,确保各项改革正确推进、准确推进、有序推进、协调推进。
(57)凝聚思想共识。组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方向原则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加强对社会舆论和重大理论问题的引导,深入阐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方针原则,深入阐释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大部署,及时回应干部群众关心的思想认识问题,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方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58)大胆探索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科学认识改革的本质要求,科学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富有成效地做好改革工作。要勇于开拓,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冲破思想观念障碍,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要探索创新,发挥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要稳中求进,对条件成熟、各方面要求强烈的改革要下定决心加快推进,对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但又必须突破的改革要正确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尽最大努力凝聚共识、统一步调,对实践发展有要求、但操作上一时还把握不准的改革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开,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59)注重统筹协调。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促进各方面举措协调共振、各领域改革协同推进。坚持整体推进,加强不同时期、不同方面改革配套和衔接,深入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性和各项改革举措耦合性,深入论证改革举措可行性,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实施重点突破,抓住影响发展全局的关键点,找准各项改革之间的汇合点,集中力量解决制约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60)落实领导责任。自治区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按照中央《决定》精神,负责全区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全面深化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研究推进改革的方案、举措、步骤,及时解决影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建立健全领导改革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责任主体、工作部门,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结果。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内蒙古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推进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深入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