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审批 |
省科技厅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 |
|
2 |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 |
|
3 |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
|
4 |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审批 |
省财政厅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9号) |
|
5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
省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
|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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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 |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测绘法》、《安徽省测绘条例》 |
委托 下放 |
3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4 |
医疗广告审查 |
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
|
5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工商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
|
6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
设区的市邮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委托 下放 |
附件3
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2 |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990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3 |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 |
省财政厅 |
《注册会计师法》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4 |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审批 |
省财政厅 |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5 |
省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批 |
省财政厅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6 |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及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7 |
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考核 |
省农委 |
《种子法》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8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农委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9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等作业的审核 |
省文化厅 |
《文物保护法》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10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省卫生厅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1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省工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附件4
合并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核准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 |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 |
|
2 |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初步设计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矿山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 |
||
3 |
无线电频率指配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无线电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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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
5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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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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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呼号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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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
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
|
9 |
房地产专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法》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1.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土石方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二级、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10项专业承包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将“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等变更事项,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
12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
13 |
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
14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法》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15 |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法》 |
||
16 |
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
|
17 |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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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蚕种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农委 |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
1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委 |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
||
20 |
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省农委 |
《渔业法》 |
水产苗种进出口和捕捞许可 |
|
21 |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捕捞许可 |
省农委 |
《渔业法》 |
||
22 |
河道采砂审批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防洪安全活动许可 |
将河道采砂审批项目作为子项实行分级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由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其他河道采砂审批按照管理权限下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23 |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
省水利厅 |
《水法》 |
||
24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
||
25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
省水利厅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26 |
涉外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及涉港澳演出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
涉外及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皖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
27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
附件5
冻结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法》 |
|
2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
省商务厅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
暂停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新的认定,已认定企业变更事项办理不在冻结范围之内 |
附件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
省财政厅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 |
取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保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
|
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将“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权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环保厅 |
《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将Ⅳ、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将部分建设项目及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
|
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
省环保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 |
|
5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省环保厅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将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下放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取消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 |
|
6 |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
将二级资质证书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7 |
一般货物进出口许可 |
省商务厅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对芜湖、蚌埠、马鞍山三市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汽车、柠檬酸、废纸等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权 |
|
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将以下事项下放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鼓励类、允许类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3.原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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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省商务厅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
将进口料件不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下放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保留对进口料件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
10 |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 |
省卫生厅 |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除省属医疗机构外,护士执业注册部分中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将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
|
11 |
延期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审批 |
省地税局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将“100万元”改为“500万元”,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
|
12 |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
省工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
除省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将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管辖权下放市、县工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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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乙、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省物价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将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权限下放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将项目名称改为“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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