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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相关文书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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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0 01:21:1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02
核心提示:为保证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结合上海市质监部门原相关备案程序及要求,我局制定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书。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生效日期 2014-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serobject1ai38913.html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要求,保证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结合市质监部门原相关备案程序及要求,我局制定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表
 
  2、工业化豆芽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工业化豆芽备案提供材料清单
 
  4、上海市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情况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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