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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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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4 15:32:50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751
核心提示:为配合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一步提升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检验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我司决定组织有关承检单位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检验能力进行比对。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7]80号
发布日期 2007-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配合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实施,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一步提升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检验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我司决定组织有关承检单位对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检验能力进行比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比对单位
 
  1、各有关国家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建设兵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中心);
 
  二、工作安排
 
  1、本次比对工作按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表》(附件1)的分工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前期研究准备,填写《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附件2),并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交总局食品司批准执行;
 
  2、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的安排开展工作,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审,并将结果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和工作报告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总局食品司;
 
  3、总局食品司将对全国比对情况进行抽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现场评审,并向全国通报比对工作结果。
 
  三、工作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符合要求的机构积极参加比对工作;同时针对本省情况,选取重点项目,组织省内检验机构进行比对工作;
 
  2、各项目承担单位仔细研究、积极组织,按照总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比对工作;
 
  3、各参加单位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检验,按时完成比对任务。
 
  四、联系方式
 
  总局食品司产品处:张艳阳,郭凤忠
 
  电话:010-82262232,010-82261854,82262123(传真)
 
  电子邮件:zhangyy@aqsiq.gov.cn;zyy1978@126.com
 
  下载网址:http://spscjgs.aqsiq.gov.cn/xzzq/xgcpc/
 
     附件下载
 
  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表》
 
  2、《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比对项目计划书》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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