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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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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4 09:01:53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111
核心提示: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2366/u1ai132285.html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1月12日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3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提高认识,加强系统学习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的系统学习。
 
  二、积极组织开展,依法履行职责
 
  各单位要积极研究本辖区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据职责尽快做好有关人员等的组织调整和资源配置。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规范实施和宣贯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问题,推进标准顺利实施。
 
  三、做好问题收集,认真反馈情况
 
  针对社会各界对卫生规范的疑惑和问题,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卫生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卫生规范的适时修订提供依据。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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