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性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提供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法律保障。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条例》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二、全面落实《条例》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与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强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013年度,要重点研究制定以下配套工作制度和措施:
1.根据《条例》第3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2.根据《条例》第6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3.根据《条例》第10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道路交通)、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卫生及食品安全、电力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由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电力公司等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4.根据《条例》第11条相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5.根据《条例》第13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6.根据《条例》第28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救援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2013年9月1日前完成。
7.根据《条例》第29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8.根据《条例》第30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2013年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制度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的学习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条例》内容,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城乡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社会公众、学生、员工较为集中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列为普法重要内容,结合“5·12”防震减灾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树立依法参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理念,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推动《条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