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聊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3〕14号)、《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聊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根据省水利厅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目标,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各县(市、区)的年度控制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下达各县(市、区),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县(市、区)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利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域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1.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县(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