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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3〕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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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2 08:11:44  来源: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601
核心提示: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粤卫函〔2013〕107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10
备注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3112211086.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一批委文件的决定(粤卫〔2017〕21号),第82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管理机构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市县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的管理机构,做到有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门科室和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依法履职,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各项工作。要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标准工作的激励、考核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 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工作
 
  (一)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食品安全标准,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
 
  (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调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贯彻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跟踪评价结果。
 
  (三)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各地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时,应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指标监测作为标准跟踪评价手段,通过监测来反映标准的科学性,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
 
  三、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一)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指导工作。有能力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的指导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为企业标准备案提供便利。
 
  省卫生计生委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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