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要求,切实推进《办法》贯彻落实
实施兽药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兽用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兽用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养殖户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威胁。从2014年3月1日起,兽药分类管理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兽药生产环节。根据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今年10月14日前已获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并且加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标识。原标签和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兽药经营环节。兽药经营企业要对现有柜台进行改造,保证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处方药凭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的兽医处方签销售,处方签应当保留两年以上。
(三)兽药使用环节。动物养殖场(户)购买兽用处方药时必须凭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的兽医处方签购买,处方签应当保留两年以上。
三、突出重点,全面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社会公众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上单位、人员的宣传、培训和告知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重点单位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其认真、自觉遵守《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其安全规范用药水平。
及时组织系统内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办法》条文。通过学习,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
做好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为缓解执业兽医师供需失衡的难题,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农业部发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2013年第3号令),扩大了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范围,并准许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处方。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具有处方权;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注册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具有处方权。各地要按照新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积极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兽药生产经营者和兽药使用者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1.加强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检查,督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的落实。
2.加强兽药GSP店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的检查,督促兽药GSP店达到兽药分类管理要求。
3.督促养殖场(户)驻场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依法注册,并且严格注册管理。
五、加强调研,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兽药分类管理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吕冬梅 0791-86225607、8621147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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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