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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方案》意见的函(农办种函〔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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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5 10:13:07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297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做好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农业部办公厅制定关于征求《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种函〔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4-10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精神,推进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落实,拟开展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请你们对《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18日前反馈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 系 人:刘彬  马明辉
 
  联系电话:010-59193238 59193236 59191620(传真)
 
  Email:zzjzyfz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做好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基地作为试点,开展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提高种子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提升农作物种子供种保障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认定对象
 
  认定基地由县(市、区)、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和地(市)可同时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自然环境优越,种子生产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2.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市、区)和地(市),种子生产面积分别达到3万亩和15万亩以上。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县(市、区)和地(市),种子生产面积分别达到5万亩和35万亩以上。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稳定。
 
  3.基地所在地(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近3年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4.当地政府有扶持制种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了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维护基地生产秩序的政策措施,基地生产秩序良好。
 
  5.生产基地有大中型种子企业常年进行种子生产。
 
  (三)认定程序
 
  1.地(市)、县(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请材料,经当地政府核准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
 
  3.农业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行业评价,必要时可对申报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基地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并授牌。
 
  三、建设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认定的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其中,地(市)级基地由部、省、市联合成立国家级种子基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县(区、市)级基地由省、地、县联合成立国家级种子基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扶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基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基地正常生产秩序。
 
  (二)加强政策支持
 
  农业部在种子生产资金和项目上对认定的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优先予以安排,并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基地所在地政府要有切实措施支持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稳定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种子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三)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按基地认定申报程序重新认定。农业部对认定基地在有效期内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并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和年度考核。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县(市、区)、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档案,加强种子生产与信息管理。
 地区: 中国 
 标签: 生产基地 认定 农业 工作方案 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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