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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渔〔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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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5 09:00:13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175
核心提示:请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和我部所核定的项目任务组织实施,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项目任务的,可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对资金具体支出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由省级渔业和财政两家联合行文报我部备案后方可实行。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3〕75号
发布日期 2013-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3〕149号),现将2013年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项目任务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35号)要求和我部所核定的项目任务组织实施,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项目任务的,可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对资金具体支出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由省级渔业和财政两家联合行文报我部备案后方可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执行效果
 
  (一)关于增殖放流项目。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于9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中,应对不同市县承担的放流任务,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物种、放流数量和规格等进行科学论证。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苗种,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苗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各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苗种生产单位中选择增殖苗种供应单位。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放流物种及规格必须与我部下达的濒危物种放流实施方案一致,放流数量和采购价格以实际采购结果为准。增殖苗种培育阶段,各实施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或水产检验检疫机构,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实施放流前,要对增殖苗种进行病害和药残检测,确保增殖苗种质量。
 
  增殖放流过程中,各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增殖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渔民群众的监督。放流行为要科学文明,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要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以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要认真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根据物种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放流效果。
 
  (二)关于海洋牧场项目。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海洋牧场项目,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具体项目布局安排上,要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点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资金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作基础较好,有科研依托,技术路线合理。
 
  各省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组织科研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地点基本情况(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以往年度礁体或牧场投放情况及评价等)、礁体构造、礁体规模、种植藻类、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流程等)、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标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经费构成、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等相关工作计划、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人工鱼礁建造、投放以及藻类苗种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合同,明确礁体构造、规格、数量、投放海域、投放时间以及海藻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加强海洋牧场示范区技术支撑,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开展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
 
  二、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种投放以及苗种检疫、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相关支出,其中,增殖苗种投放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海洋牧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工鱼礁建造、藻类投放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苗种投放费用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账。
 
  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扩大社会影响
 
  要继续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布置简朴,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活动要加强科普宣传,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和答疑等多种形式,提高活动的趣味性和知识性,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海洋牧场项目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海洋牧场示范区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具体承担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预期生态、社会效益等重要信息,增加社会各界对海洋牧场的关注和了解,增进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四、及时总结验收,科学评价项目效益
 
  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项目总结工作,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海洋牧场项目)、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其中:增殖放流项目还要提供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报告、公证文书和公示材料以及相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海洋牧场项目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并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联系人
 
  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吴珊珊(经济物种放流)
 
  电话:010-59192934、010-59192965(传真)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朱争光(濒危物种放流)
 
  电话:010-59193100(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f@agri.gov.cn
 
  农业部渔业局计划财务处郭钰(海洋牧场)
 
  电话:010-59192972(传真)
 
  电子邮箱:bofplan@agri.gov.cn
 
     附件下载:1.各省(区、市)经济物种(海洋)增殖放流项目任务
 
  2.各省(区、市)经济物种(淡水)增殖放流项目任务
 
  3.各省(区、市)珍稀濒危物种增殖放流项目任务
 
  4.各省(区、市)海洋牧场项目任务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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