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1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29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牌子,作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成
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兰州铁路局、兰州市政府的负责人。
四、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安办按程序报主任批准,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领导替补,不另行文。
五、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由省食安办负责。
第三章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六、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工作规划。
(二)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协调推动完善食品监督管理体制,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
(四)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五)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六)督促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八)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二)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三)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协调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安全和考核评价工作。
(四)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开展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干部的专题培训。
(五)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开展舆情研判和重大事故案例研究,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
(七)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机制,参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并协调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八)针对全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性文稿、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编纂省食品安全简报。
(十)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
(十一)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八、会议制度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
(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四)省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九、文件制度
(一)委员会文件。用甘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文件。用甘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重大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十、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会议由省食安办组织召开,省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定提交食品安全委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建议意见。必要时,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印发各成员单位。
十一、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食安办。
十二、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主要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第六章 附则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
四、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五、省工信委:主要负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六、省民委: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认证,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以及进行监管和行政执法。
七、省公安厅: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食品有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鉴定、认定等。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八、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的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省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十、省环保厅: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省农牧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省商务厅: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做好酒类商品批发许可、零售备案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安办报告。
十四、省政府国资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所属企业食品安全工作。
十五、省工商局:依法做好食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确保食品经营资格合法有效;加强食品市场消费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食品商标、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六、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向省食安办报告。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十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汇总、落实食品安全信息;会同省卫生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十八、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九、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航空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十、兰州铁路局:负责铁路系统辖区内食品安全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和调查处理,依法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中文标签审核、收货人备案管理及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省境内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二十二、兰州市政府: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省食安委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综合监督,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衔接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