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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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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8 14:41:40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24
核心提示: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5-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pt.shzj.gov.cn/art/2013/6/3/art_6222_921298.html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3〕2号)、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3〕401号)和市食安办《关干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干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沪食安办〔2013〕129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中,集中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加大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力度,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切实做到群防群控。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肉制品
 
  (二)重点对象
 
  肉制品生产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的企业
 
  (三)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加工假牛羊肉、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一)    前期培训和摸排(5月20日-5月26日)
 
  对检查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和能力。对辖区内涉及上述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排摸,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在前期排摸过程中,可要求企业开展自查,促使企业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二)    集中治理阶段(5月27-6月7日)
 
  对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内企业分布情况和现状,合理安排执法力量,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    分析总结(6月8日—11日)
 
  各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     督促检查(6月3日—7日)
 
  市食监所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督促检查方案,报我局食品处。由我局食品处组织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要在本区域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使用病死畜禽肉、假冒牛羊肉、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防范不合格及有毒有害肉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要加强对企业生产资质、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要求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守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来源不明以及不合格的原料肉品加工食品。企业自行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的,要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检验能力;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验的,要求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安全合格。
 
  (三)加强肉制品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检
 
  要加大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企业的隐患排查力度。排查过程中,对企业所使用原辅料、添加剂、接触材料、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有疑议的,应组织抽样,送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可采用联合执法等形式,对企业的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集中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查处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线索的,要及时处理和通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进一步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认真落实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内容。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确保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监管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不履行职责或打击治理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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