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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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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09:55:3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918
核心提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采集目的,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具有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采集目的

2.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3.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4.具有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5.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申请表》

②采集目的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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