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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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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14:28:30  来源:全国人大  浏览次数:1638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第十九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释义】  本条是对动物疫情管理的规定。
 
  一、动物疫情即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动物疫情管理是动物防疫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动物疫情直接影响到动物防疫决策的正确性,因此,第一要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第二要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防止出现混乱;第三要制定出完善的疫情管理制度,包括疫情报告、疫情通报、疫情监测、疫情收集、疫情统计、疫情分析、疫情处理、疫情档案、疫情公布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动物疫情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本条对动物疫情管理主体、动物疫情公布作了原则规定,具体有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为了规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疫情的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动物疫情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明确了动物疫情公布机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全国的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首要条件,是动物疫病扑灭工作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掌握疫情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是:“快、准、全”三个字。快,就是发现疫情要及时。如果已经蔓延开了才知道,再采取措施只能是亡羊补牢。准,就是要准确。只有准确地掌握疫病的种类,才能对症下药,收到预期效果。全,就是掌握疫情要全面详尽,这是采取措施的前提。不难看出,疫情情报的收集、反馈、整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及时发现疫情最为重要,而且做到及时、快速,必须建立报告制度,并且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做好,故我国将报告动物疫情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以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现和掌握动物疫情的动态,便于制订切实的动物防疫工作计划、规划和及时采取扑灭措施。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购销、屠宰、加工、储存、运输、观赏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教学、诊疗、防疫、检疫。监督以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包括军队)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和疑似疫病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这里的染疫动物是指确诊患有某种疫病的动物;疑似疫病动物是指有临床症状、尚未确诊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是指有典型病理变化或者确诊携带动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产品;疑似染疫动物产品是指有病理变化或者与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污染的物品和现场所接触的动物产品。另外,本条还规定了禁止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基本作法:
 
  (一)报告主体
 
  所谓报告主体就是报告义务人。据此动物疫情报告主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这种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基本不掌握疫情检验、诊断技术,需要求助于他人诊断;第二,他们一般是首先发现动物患病的人。因而是首当其冲的报告义务人,且由于他们不掌握诊断技术,故只要发现动物疫病情况,不分病种,必须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这一类型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要经常接触各种患病动物,因而他们也是当然的义务报告人。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检验诊断技术和经验,能够区别普通病和传染病,甚至可以确定动物所患疫病的种类,因而对他们的要求相对要高一些,不仅在发现疫病时应立即报告,而且提供相应的检验、诊断等资料。以便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尽快定性、确诊,采取措施。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发生疫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第一报告的受体。在接到报告后,负有确诊疫情,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的职责,同时负有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法定义务。由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有确诊疫情的职责,因而其所报疫情的性质与前两者不同,要求资料全面、详尽,结论要准确、肯定,报告的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凡属一类动物疫病必须立即报告,以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4.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这些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发现动物疫病的可能,特别是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疫病检验单位,或承担某些疑难病症的诊断任务。因而他们也是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
 
  (二)分类报告制度
 
  动物疫病多达几百种,流行情况不一,危害程度不同,如果不分轻重一律上报,在实践中既不科学,也不实际。因此,必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及国家扑灭动物疫病工作计划的需要,规定有选择、有重点地报告疫情。这样,有利于提高疫病情报工作的效率,有利于保证国家动物防疫重点的落实。根据动物病情危害大小,流行情况等因素,结合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要求,一般将动物疫病分为必报动物疫病和应报动物疫病。
 
  1.必报动物疫病
 
  必报动物疫病系指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的动物疫病。也就是说这类疾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迅速加以扑灭。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类动物疫病。一类疫病是急性、烈性动物疫病,这类疫病传播迅速、危害较大,国际上也非常关注。因此,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就地尽快扑灭。
 
  (2)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虽比一类动物疫病危害小,但是暴发流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应视同一类动物疫病,必须立即报告。
 
  (3)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该类疫病是当地原来没有的,一旦流行传播开来,再清除、消灭则十分困难。因此,在当地新发现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就地扑灭。
 
  (4)纳入国家扑灭计划的动物疫病。这是指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要消灭的动物疫病。一旦发现这类动物疫病,也应立即报告,以便有关部门采取扑灭措施,在限期内消灭。
 
  2.  应报动物疫病
 
  应报动物疫病系指一经发现应该报告的动物疫病。这类动物疫病在发现后按规定的期限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主要指二类、三类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程序
 
  1.报告义务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疫区、调查疫源、确诊疫病并按有关规定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人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一类动物疫病,是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诊定性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发生一类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将动物疫情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填写疫情报告单。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流行范围、临床症状、发病种类、头数、传染来源、死亡情况和扑灭措施等。
 
  常用的控制、扑灭一类动物疫病的措施有: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一、隔离
 
  (一)概念
 
  隔离是扑灭动物疫病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应分别采取隔离措施。
 
  隔离在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是一项经常运用的强制性措施。其基本做法是将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隔离措施适应的情况
 
  发现疑似一类疫病动物时,首先采取隔离措施,不仅要将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而且也要将其同群的动物进行隔离。然后及时进行诊断,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三)隔离措施的具体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
 
  隔离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处理措施的地方,并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
 
  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疑似疫病动物应另选场所,严格消毒后进行隔离,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封锁的概念
 
  封锁是指在发生严重危害人、动物健康的动物疫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地区封锁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的行政措施。由于采取封锁措施,封锁区内各项活动基本处于与外界隔离的状态,不可避免地要对当地的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故该措施必须严格控制使用,或者说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为此,《动物防疫法》对封锁措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1.封锁只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
 
  (2)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
 
  (3)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
 
  除上述情况外,不得随意采取封锁措施。
 
  2.封锁令的发布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封锁程序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封锁主要是封锁疫点或者疫区。因此,首先应确定疫点和疫区的界限,这是封锁的第一步。划定疫点疫区必须科学而严格,范围划小了,达不到扑灭疫情的目的;范围划大了,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且对当地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会带来影响。为此,《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有严格解释和规定。
 
  (1)关于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即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系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的圈舍、饲养场、村屯、牧场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以及车、船、飞机等。
 
  疫区,系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地区。
 
  受威胁区,系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地带。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2.发布封锁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后,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封锁令的发布机关的权限以疫区范围大小,是否跨越行政区域等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是:疫区范围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实行封锁。
 
  (三)关于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交通要地的封锁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地均属重要的交通枢纽,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举足轻重。因而应区别对待,不能采取常规的封锁措施。对于这些场所,如果发现一类动物疫病,一般以运载动物的车、船、飞机为疫点,只对疫点采取封锁措施。这样既可保证交通运输业务的正常运转,又可有效的扑灭动物疫情。
 
  (四)封锁区采取的扑灭措施
 
  1.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处理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物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l)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预防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3.受威胁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1)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
 
  (2)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民族乡、镇动物防疫组织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三、扑杀
 
  扑杀是扑灭动物疫病的一项经常运用的强制性措施。其基本的做法是将患有疫病动物,有的甚至包括患病动物的同样动物人为地致死,并予以销毁,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决定扑杀措施的主体: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扑杀费用:当事人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销毁
 
  销毁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时,对病死的动物、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采取深埋或者焚烧处理的一种消灭或杀灭由疫源排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它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
 
  五、消毒
 
  消毒是指消灭或杀灭由疫源排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它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消毒的种类
 
  1.预防性消毒是指尚未发生动物疫病时,结合平时饲养管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和饮水等进行的消毒。预防性消毒方法、消毒对象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受威胁区可以采用预防性消毒。
 
  2.疫源地消毒是在发生动物疫病后,对目前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疫源地进行的消毒。一般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随时消毒是指发生动物疫病后到解除封锁期间,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为了及时消灭由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而进行的反复多次的消毒。消毒对象是患病动物及带菌(毒)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以及被其污染的动物圈舍、用具、场地和物品等。
 
  终末消毒是指疫源地内的患病动物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时,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存的病原体而进行的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消毒。消毒对象是传染源污染和可能污染的所有动物、饲料、饮水、用具、场地及有关物品等。
 
  (二)消毒的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机械性消毒、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生物学性消毒。
 
  1.  机械性消毒
 
  主要是通过清扫、洗刷、通风、过滤等机械性方法,消除病原体。本法是一种普遍又常用的方法,但不能达到彻底消毒的目的,作为一种辅助方法,须与其它消毒方法配合。
 
  2.物理消毒法
 
  (1)日光消毒法    是利用阳光光谱中的紫外线、热线及其他射线进行消毒的一种常用的方法,本法对牧场、草地、运动场、畜栏、饲养用具及环境的消毒很有实际意义。
 
  (2)热消毒法    焚烧、烧灼、烘烤是一种简单易行可靠的消毒方法。常在发生烈性传染病,如炭疽、气肿疽时,对病畜尸体及其污染的垫草、草料等进行焚烧,对厩合墙壁、地面可用喷灯进行喷火消毒。金属制品可用火焰烧灼和烘烤进行消毒。
 
  (3)煮沸消毒    是日常最为常用的消毒方法。一般病原菌的繁殖型在60—70℃经30—60分钟或者100℃的沸水中5分钟即可以死亡。多数芽胞在煮沸15—30分钟即可死亡,煮沸1—2  小  时可以消灭所有的病原菌。常用于耐煮的金属器械、木质和玻璃器具、工作服等的消毒。
 
  (4)热空气消毒又称干空气消毒,一般在干热灭菌器内进行。
 
  (5)蒸气消毒用相对湿度80%—100%的热空气消毒。其效果好,与煮沸消毒相似。在农村可用蒸笼进行消毒。
 
  3.化学消毒法:
 
  是用化学药物杀灭病原体的消毒方法,在防疫中最为常用。选用消毒药应考虑杀菌谱广,有效浓度低,作用快、效果好;对人畜无害;性质稳定,易溶于水,不易受有机物和其它理化因素影响。使用方便,价廉,易推广;使用后残留量少或副作用小等。
 
  常用的化学消毒药有:漂白粉(含氯石灰)、氢氧化钠(烧碱、火碱、苛性钠)、碳酸钠(纯碱或食盐)、生石灰(氧化钙)、环氧乙烷、过氧乙酸(过醋酸)、来苏儿、新洁尔灭、洗灭泰、消毒净、消毒宁等。
 
  4.生物学性消毒
 
  是将被污染的粪便堆积发酵,利用噬热细菌繁殖时产生的高达70℃以上的热能,经过1一2个月能将病毒、细菌(芽胞除外)、寄生虫虫卵等病原菌杀死。
 
  六、紧急免疫接种
 
  紧急免疫接种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时,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动物进行的应急性免疫接种。
 
  实践证明,在疫区和受威胁区有计划地使用某些疫(菌)苗进行紧急接种是可行而有效的。如在发生猪瘟、鸡新城疫和口蹄疫等急性动物疫病时,用相应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应用疫(菌)苗进行紧急接种时,必须先对动物群逐头逐只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逐头测温,只能对无任何临床症状的动物进行紧急接种,对患病动物和处于潜伏期的动物,不能接种疫(菌)苗,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扑杀。但应该注意,在临床检查无症状而貌似健康的动物中必然混有一部分潜伏期的动物,在接种疫(菌)苗后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促进其发病,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这些急性动物疫病的潜伏期短,而疫(菌)苗接种后,又能很快产生免疫力,因而发病数不久均可下降.而疫情会得到控制,多数动物得到保护。
 
  在受威胁区进行紧急接种时,其划定范围应根据疫病流行特点而定。如流行猛烈的口蹄疫等,则在周围5—10公里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或“免疫屏障”,以包围疫区,防止扩散。紧急免疫接种是综合防制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与其中的封锁、检疫、隔离、消毒等环节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二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一、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其确诊定性由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的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根据发病程度、流行状况、经济损失的大小,可视情况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有关场所进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扑灭措施,以减少发病,控制流行,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养殖业生产的发展。
 
  三、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隔离
 
  (一)是临时性隔离。主要用于急性疫病动物,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这种类型的隔离措施应用比较普遍,一般时间较短,在采取扑杀、治疗、消毒等措施扑灭疫情后,即可解除隔离。
 
  (二)是长期隔离。主要用于慢性疫病动物。这类患病动物由于所患疫病病程很长,一时难以治愈,且由于多种原因又难以进行扑杀、销毁等果断措施予以扑灭,一般需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长期隔离,以保证其它动物的安全。这种类型的隔离一般较少采用。关于隔离措施的主体,既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隔离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即代表国家行政。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动物防疫法》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拒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当事人尚应按照动物防疫人员提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释义】本条是对解除疫区封锁的规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对疫区的封锁,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给人们生活及其他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当达到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目的时,应解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其程序是:
 
  疫区(包括疫点)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的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患病动物时,经严格彻底清扫、消毒,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疫区解除后,对病愈动物根据其带毒时间,控制在原疫区内活动,具体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防制措施的规定。
 
  一、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多呈慢性发展过程。三类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确认。其防制对策一般采用检疫净化方法加以控制。如鸡白痢、猪囊虫病、血吸虫病的防制。
 
  二、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如鸡白痢病普遍发生于世界各地,对养鸡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本病常形成相当复杂的传播循环。患病鸡、带菌鸡是主要的传染源。由传染源而来的粪便污染饮水、饲料和垫草等,经消化道或呼吸道感染健康鸡,但最常见的是通过带菌鸡蛋而传播,给养鸡业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防治本病发生的原则在于杜绝病原的传入,挑选健康种鸡、种蛋,建立健康鸡群;坚持自繁自养,消除、逐步淘汰群内的带菌鸡与慢性病鸡;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定期疫情监测等净化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的规定。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或者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由于疫病来势迅猛、扩散快、流行面广,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因此本条规定: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含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时),采取发生一类疫病的处理措施。具体讲就是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这里所称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规定。
 
  一、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较多,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加强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尤为重要。本条就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上路检查作了明确规定: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公安、交通、林业现有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公安、交通、林业检查站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当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即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及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的传出,传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验证查物,必要时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人畜共患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人畜共患病对人和动物均有较大的危害,常见的有: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旋毛虫病、囊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控制、扑灭,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完成。如现行防治血吸虫病、狂犬病等疫病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防治措施,会同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已取得成效。
 
  发现人畜共患疫病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扑灭措施。当发现人畜共患疫病在人、动物间流行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深人疫区,及时了解、掌握疫情动态,共同研究、制定控制、扑灭措施,按照职责分别对人、动物开展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义务的规定。
 
  动物疫病一旦发生,对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均会造成危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动物疫病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防制措施,有时为保全大多数地区利益,不得不牺牲小范围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动物消毒、隔离、销毁、强制免疫等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暴发,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如做出扑杀病畜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拒绝,必须立即执行,否则,属于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发生时各有关单位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应尽责任的规定。
 
  发生动物疫情是社会的一大自然灾害,广大人民群众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防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是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本条是对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尽的义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动物疫情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动物疫情证明及工作证,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行旅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交付运输的处理动物疫情的物资应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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