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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市质监局涉及食品监管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管辖问题的函(苏质监法函〔2013〕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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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2 01:45:53  来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163
核心提示:省局已于2013年9月底完成了行政、执法职能、人员划转移交工作。据此,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市质监局依据食品监管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各市质监局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局不再受理。
发布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苏质监法函〔2013〕86 号
发布日期 2013-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印发〈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质监人发〔2013〕231号)要求,省局的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完成后、市县质监局划转工作完成前,由市县质监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相关文件抄送省质监局。
 
  省局已于2013年9月底完成了行政、执法职能、人员划转移交工作。据此,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市质监局依据食品监管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各市质监局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局不再受理。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9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监管职能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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