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肉类蔬菜溯源体系扩面提质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3〕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肉类蔬菜溯源体系扩面提质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3〕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6 10:47:22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扩大肉菜溯源体系建设的覆盖面,提升肉菜溯源体系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市肉菜溯源体系扩面提质工作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06-28 生效日期 2013-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engdu.gov.cn/wenjian/detail.jsp?id=QVe4RyoC5FvbevKAQxEE&ClassID=07030202090104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肉类蔬菜(以下简称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是全新的生产和经营方式,是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一次全新的管理和技术革命,是现代社会实行现代管理、安全管理的重大方向和重要措施。目前,我市作为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全国第一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10个试点城市之一,已通过商务部的中期评估,接受了商务部的整体验收,基本实现了肉菜从流通源头到餐桌的信息化监管,初步具备“来源可溯源、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功能,肉菜溯源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肉菜溯源体系建设的覆盖面,提升肉菜溯源体系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市肉菜溯源体系扩面提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多方积极参与,分步稳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肉菜溯源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改进和升级软硬件技术,完善标准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责任义务,提升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数字化使用率,形成完整的供应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最终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源、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从源头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进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以猪肉、蔬菜为基础,逐步将可溯源种类扩展到其他肉类、水果,最终实现食用农产品全覆盖;以中心城区为基础,逐步将可溯源范围扩展到二、三圈层,最终实现全域成都全覆盖;以流通环节为基础,逐步将可溯源环节扩展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消费环节,最终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推进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提质”:加强肉菜溯源体系建设相关软硬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经济实用、便捷高效为导向改进溯源技术,升级溯源设备,实现技术“提质”;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建立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实现管理“提质”。

  三、任务分工

  (一)做好全市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提质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开展肉菜流通溯源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动肉菜溯源体系建设工作地方立法。(牵头单位: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肉菜溯源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管理责任,落实本级建设配套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本地区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提质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研究制定全市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方案;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严格落实农产品准出制度,引导“农超对接”,推进“基地+超市”的供应链模式,逐步建立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负责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功能分区和升级改造方案,使农贸市场设施符合肉菜溯源体系建设要求;负责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督促其建立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建立和完善信息溯源系统,配置和使用零售终端溯源设备,进行入场登记、查验,并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抓好“定点挂钩”直销门店和加盟店同步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可溯源体系建设;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服务卡发放工作;核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溯源责任主体上报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对溯源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对异常信息及时上报或处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

  (五)研究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出租、出售管理的标准化合同范本,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方案和全市农贸市场数字化监管机制方案;督促市场开办方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化改造和配置、使用零售终端溯源设备,进行入场登记、查验和自检,严格市场准入把关,禁止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质量溯源条件的肉菜入市销售;督促市场开办方完成批零兼营的农产品二级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肉菜经营户备案及身份识别卡发放,严格市场准入把关;负责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流通服务卡发放;核查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溯源责任主体上报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对溯源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对异常信息及时上报或处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六)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溯源管理的方案;负责组织制(修)订肉菜溯源标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把关,采购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原料,按照规定建立和使用质量安全可溯源信息系统;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服务卡发放;核查猪肉、蔬菜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溯源责任主体上报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对溯源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对异常信息及时上报或处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七)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质量官制度,研究制定餐饮单位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督促餐饮单位加强原料进货把关,持身份识别卡采购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原料,按照规定建立和使用质量安全可溯源信息系统;负责餐饮单位流通服务卡发放;核查餐饮单位溯源责任主体上报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对溯源责任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对异常信息及时上报或处理。(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八)牵头组织对肉菜溯源技术开展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和部门的应用需求,提出全市肉菜溯源体系软硬件技术改进和升级方案;牵头组织开发溯源管理移动终端和农贸市场触摸屏,完善溯源电子秤的上传下载功能;负责肉菜溯源信息对接和系统使用的技术支持;做好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九)整治占道流动摊贩,督促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进入规范的市场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十)依法查处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提质工作中的暴力抗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肉菜溯源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推动,进一步加强对肉菜溯源体系扩面提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力度,将肉菜溯源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改进薄弱环节。根据商务部考核验收和第三方评估意见,认真梳理、准确把握我市肉菜溯源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简便实用、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升级溯源体系软硬件技术,优化溯源管理流程,完善溯源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度。

  (三)严格监督考核。由市食安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配合,研究制定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提质的督查及目标考核机制,细化评价指标,将肉菜溯源体系建设扩面提质工作列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市食安办要会同市监察局,不定期开展督查和暗访,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四)加强信息运用。充分发挥溯源管理平台作用,加强对节点企业数据报送情况分析,实现对溯源责任主体及溯源运行情况的远程实时动态监管。加强数据综合分析运用,及时掌握肉菜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动情况,最大限度发挥溯源体系效用。充分利用简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定时通报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肉菜溯源体系建设及扩面提质工作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典型企业示范,提升可溯源食品的影响力,增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用溯源体系的积极性;畅通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渠道,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督;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者对溯源体系的新技术新设备应知应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