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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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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4 09:46:34  来源: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765
核心提示: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发布单位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7-12 生效日期 2012-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nciq.gov.cn/xxpdinfo.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49386&wbtreeid=18011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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