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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检动〔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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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15:17:09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4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安全和质量,健全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动〔2011〕181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ciq.gov.cn/law/2011/165.html

  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安全和质量,健全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动植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安全和质量,健全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各分支机构对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职责

  1.3.1福建局动植处负责福建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4监管人员能力和处理单位资格要求

  1.4.1具体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管理的人员,应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能力管理规范(试行)》(参见闽检法〔2011〕31号文附件1)规定进行相关培训,获得相关监管能力,方可从事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监督工作。

  1.4.2凡质检总局对从事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业务的单位有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理单位必须获得相应资格。

  1.5监管方式

  1.5.1检验检疫人员对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管。

  1.5.2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事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基本要求

  2.1在日常动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须实施检疫除害或防疫消毒处理:

  2.1.1在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中发现有害生物、在进出境动物产品中发现病原微生物等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疫除害处理且有具体除害处理方法的。

  2.1.2根据相关双边议定书或输入国家/地区相关检疫要求,须对有关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方允许进境的。

  2.1.3企业申请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且申请出具相关证书的。

  2.1.4对来自动植物疫区和装载进境活动物的运输工具,以及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须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的。

  2.2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2.2.1对拟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货物,我国或是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明确的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实施处理。

  2.2.2对拟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货物,有方法但没有明确技术指标,拟参照采用相关技术指标的,必须组织专家对拟采用的具体指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有效杀灭有害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方可参照相关技术指标实施处理。

  2.2.3防疫消毒使用的药剂要具有针对性,即对拟控制的病虫害和致病微生物有预防、消毒作用,要按照药剂使用说明规定的剂量(浓度)进行处理。

  2.2.4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的具体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参见相关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2.3从事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2.3.1凡质检总局对从事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业务的单位有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理单位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具备相应处理能力,方可开展处理业务。

  2.3.2上述处理单位应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

  3.处理过程监管要求

  3.1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由具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实施的,所在地分支机构须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3.1.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处理前向有资质的处理单位提出委托意向,处理单位按委托内容拟定处理计划,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

  3.1.2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本规范2.2有关要求,对处理单位提交的处理计划书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同意处理单位实施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处理单位重新提交计划。

  3.2检疫除害处理由生产企业结合加工过程实施的,实施处理的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具体处理方案,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本规范2.2有关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对除害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3.3各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频率分别按照相关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执行。

  3.4所有监管过程应进行记录。

  4.处理效果验证

  4.1对按照明确技术标准和指标进行的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效果验证按照有关标准或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4.2省局动植处根据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工作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部门对处理过程进行技术性验证。

  4.3对经过评估确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和技术指标,以及参照相关技术指标实施的除害处理,在完成除害处理后,须对被处理货物采用重新检查和扦样送实验室检验的方法进行有效验证。

  5.检测设备要求

  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监管过程中需使用检测设备的,设备应符合《福建检验检疫局现场检验检疫设备管理规范(试行)》(参见闽检法〔2011〕31号文附件2)要求,并根据该管理规范对检测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6.检疫除害处理单位监管

  6.1凡质检总局对从事检疫除害处理和防疫消毒业务的单位有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理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处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处理资质、能力的年度审核。

  6.2对需实施资格管理的处理单位的要求参见相关规定和作业指导书,同时处理单位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6.2.1制订有完善的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规范;建立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溯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且有效运行。

  6.2.2具备与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6.2.3检测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校准,具有使用维护记录、校准检定记录等。

  6.2.4建立内部培训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

  6.2.5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数量符合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要求。

  6.2.6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经历、资格、岗位、技能、培训、健康等);相关记录、档案保存规范、完备、整齐。

  7.应急处置

  检疫除害和防疫消毒处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口岸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检卫〔2007〕88号)相关规定办理。

  8.特事处置

  如涉及到《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参见闽检法〔2007〕131号文)中规定的需要特事处理的事项,按该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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