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检动〔2011〕58号)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检动〔2011〕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1 16:11:22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2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考核工作,提升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考核工作有效性,确保进境粮谷质量和安全,根据总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进境粮谷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在风险分析以及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动〔2011〕58号
发布日期 2011-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ciq.gov.cn/law/2011/149.html

  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考核工作,提升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考核工作有效性,确保进境粮谷质量和安全,根据总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进境粮谷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在风险分析以及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动植物检验检疫考核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检动函〔2007〕268号)附件5中的表四和表五作废。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动植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管理规范(试行)

  一、目的

  为优化进境粮谷进境检疫审批现场考核程序,进一步规范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进境粮谷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进境粮谷(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等,不包括进口储备粮)加工存放企业的备案管理。

  三、职责

  (一)省局负责辖区内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

  (二)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备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环境条件

  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平整硬化,设施良好,周围由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开,周边无相应粮谷种植区。加工厂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进境粮谷撒漏和疫情扩散。

  2.存放条件

  具有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存放进境粮谷,仓储能力满足进口需要,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

  3.生产加工条件

  (1)应具备满足加工要求的过筛、风选等清杂设施。

  (2)应具备满足在加工过程中杀灭进境粮谷携带有害生物的设备和加工工艺。

  (3)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应集中装袋,放置于密闭的专用存放库;具备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处理方案应经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

  (4)加工厂厂区周边各排水口设置过滤收集设施。

  4.接卸及运输条件

  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应负责向码头、运输方等有关方面明确下列接卸及运输要求:

  (1)装运粮谷的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粮谷及植物残体等撒漏。

  (2)接卸前,码头前沿和装卸区域周围必须做好铺垫防护,防止接卸过程中粮谷撒落地面。

  (3)接卸过程中,进出粮谷接卸区域的车辆及其他设备必须清洁。

  (4)接卸结束后,码头前沿装卸区域须彻底清扫,用作铺垫的材料应及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5)卸货完毕时,产生的废弃物离船后应做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6)运输路线应经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

  5.日常防疫条件

  具有专用防疫消毒器械及防疫消毒药品储备。

  (二)管理体系

  1.防疫管理组织机构。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应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防疫领导小组,制订相关的防疫职责,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管理人员。

  2.关键环节防疫制度。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应建立仓储、接卸及运输、下脚料收集处理、厂区日常防疫及其他关键环节的防疫制度,并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3.异常情况处置制度。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应建立异常情况处置制度。如发现可疑疫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导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

  五、备案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一)从事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的企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5年。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辖区通过备案的企业进行年审。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不限。备案企业应在上一年审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年审考核申请,原则上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年审期间,各分支机构负责将有关审核规定和考核要求提前周知辖区备案企业,请企业按时办理年审手续。

  (三)从事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或年审,应提交《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场所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备案的,还应提交如下所列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年审的,若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只需提交变化部分的相应书面材料。

  1.加工存放场所的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文件复印件;

  2.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包括各仓储库的结构、数量、仓容等);

  3.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及防疫措施;

  4.进境粮谷入库、加工、储存、出库等各环节流程说明及记录;

  5.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备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6.防疫体系文件(包括装卸、仓储、下脚料收集处理、厂区日常防疫等关键环节的防疫制度);

  7.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应至少配有2名经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防疫管理人员;

  8.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考核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备案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合格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请省局业务管理处组织考核组,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组对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实施现场考核,检查企业管理制度、防疫体系等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填写《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考核记录》(见附件2)。

  (六)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省局业务管理处审核。申请备案的企业由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申请年审的企业由省局业务管理处批准。

  六、监督管理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检查、进口审批考核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二)备案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三)备案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必要时暂停其进境粮谷备案资格,直至符合要求:

  1.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进境粮谷入库、加工、储存、出库等记录不实;

  4.下脚料收集处理、厂区日常防疫等记录不实;

  5.其他可能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

  (四)备案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备案条件;

  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5.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6.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五)异常情况处置。对于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要求执行。

  附件:1.   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场所考核申请表.doc
  2.   进境粮谷定点加工存放企业考核记录.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