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应对欧盟塑料制食品接触材料新法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1〕299号)要求,2011年以来,欧盟先后发布了10/2011/EC和284/2011/EC两个法规。其中,法规284/2011/EC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的进口采取特别措施,该法规规定,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厨具,进口商必须提供产品初级芳香胺与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决定为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入境口岸清单;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措施,规避风险,提高出口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北京检验检疫局提醒北京地区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
附件1: (EU) No10-2011.pdf
附件2: (EU) No 284-2011.pdf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