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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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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14:44:5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4019
核心提示: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
发布单位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 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了其迁移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二、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婴幼儿奶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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