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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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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8 09:21:52  来源: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745
核心提示: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保证信息沟通,确保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特制订此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4-04
备注 http://www.nxciq.gov.cn/info/1010/4764.htm

  1 目的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保证信息沟通,确保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特制订此工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宁夏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监管内容、监管频率、监管处理、监管信息沟通、监管记录保存等工作。

  3 职责

  3.1 认证监管处

  3.1.1 负责制定本局备案监管工作制度及定期监管计划,并指定相关责任人组织落实;

  3.1.2 负责指导业务处室、分支机构的备案监管工作,并开展对业务处室、分支机构的督查工作;

  3.1.3 组织实施对备案企业的定期监管,确保获证企业持续符合备案要求;

  3.1.4 负责对备案评审员及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建档;

  3.1.5  负责按时完成备案监管工作分析总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3.2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惠农办事处、中卫办事处(以下简称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

  3.2.1负责建立备案企业监管责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备案监管工作相关组织执行,以及监管信息传递与沟通工作;

  3.2.2 负责制定书面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对辖区企业的监管责任人工作质量进行巡查;

  3.2.3 负责按时完成监管工作总结,及时向认证监管处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3.2.4 组织实施对每家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指派具备《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担任监管责任人,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确保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有效。

  4 日常监管

  4.1 日常监管频率

  4.1.1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制定下发日常监管计划并提交认证监管处备案;

  4.1.2根据企业加工季节、出口量、出口品种、企业自控能力、出口报检合格率等调整日常监管频率,一年不少于两次,确保监管有效。

  4.2 日常监管内容

  (1)企业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条件,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情况;

  (2)企业原辅料验收控制情况,包括生产用水(冰)的监测控制情况;

  (3)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监测情况;

  (4)《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

  (5)生产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证明》是否有效;

  (6)是否两年内未出口食品;

  (7)企业法人代表、质量管理、检验主管人员变更,厂区、车间、生产加工设施和工艺改动、增减情况;

  (8)出口食品生产日期、产量、流向和库存情况;

  (9)原辅料、成品及包装材料的仓储情况;

  (10)化学物品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标识的使用、管理,标签的符合性;

  (11)企业内设检验机构人员资质、标准资料、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及生产和检验记录等情况;

  (12)产品被国外通报卫生质量问题的情况,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13)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

  (14)企业对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卫生要求的搜集、更新和持续符合情况;

  (15)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16)其他可能影响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4.3 日常监管工作方式

  监管责任人应对照认证监管处发布的备案有效企业名录中的具体产品名称、备案日期、获国外注册国别以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结合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现场检验、查验等工作,自行安排日常监管项目。

  上述日常监管内容应在两次定期监管之间被全部覆盖。

  日常监管实行工作记录制度,应将抽查内容和不符合项目情况填写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中,监管责任人应对发现的问题签字确认,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4.4 问题处理

  日常监管中如遇以下情况,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通报认证监管处: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3)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安全卫生问题被国外主管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4)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5)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6)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备案证明》、备案编号,或者出口未备案产品的;

  (7)备案企业名称、地址信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15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8)备案企业的生产车间搬迁、新建、改建或者其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变更前未申请重新办理的;

  (9)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工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虚假、瞒报等严重失实情况的;

  (10)两年内未出口备案范围内食品的。

  4.5 对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的巡查

  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应定期组织对监管责任人工作质量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5 定期监管

  5.1 定期监管实施

  认证监管处应定期组织对备案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管,每年三月底之前制定监管计划,下发执行。

  定期监管应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相关的备案评审记录。

  5.2 定期监管频率

  (1)对列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每6个月(或生产季节)至少进行1次定期监管;

  (2)国外官方有相关监管频率要求的,须符合其监管频率要求;

  (3)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备案企业,每12个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监管;

  6 监管处理

  6.1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日常监管及定期监管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监管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3)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4)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5)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经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认证监管处应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法综处应当审核工作程序、处罚事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

  6.2 注销《备案证明》

  日常监管及定期监管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监管处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1)《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4)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6.3 撤销《备案证明》

  日常监管及定期监管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问题的处室应提出撤销《备案证明》,由认证监管处联合法综处调查取证,报主管局领导,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2)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4)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6)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7)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7 备案监管工作档案

  7.1 认证监管处应建立备案企业档案或电子档案,包括:备案申请书、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说明书、变更申请及处理记录、评审和定期监管记录等。

  7.2 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应建立备案企业质量档案或电子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出口情况、企业出口检验不合格情况、日常监管记录等。

  7.3 认证监管处对撤销或注销备案企业的审批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7.4 认证监管处建立督查工作记录档案,包括督查记录、整改和处理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7.5 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应建立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的巡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8 备案监管工作信息沟通

  8.1 外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8.1.1 认证监管处每年11月前向国家认监委反馈本辖区备案企业与备案监管工作质量报告及数量统计分析。

  主要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实施数量、派遣人次;对不符合项目加以分类并进行分布统计;统计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时完成原因;比照宁夏地区企业出口检验不合格项目数量统计以及国外官方通报问题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分析产生效果、趋势判定、风险评价分析与预防处理措施情况;备案评审队伍建设情况等。

  8.1.2辖区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突发事件时,认证监管处应立即核实并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上报认监委。

  8.1.3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对国外官方机构通报备案企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认证监管处,由认证监管处上报认监委。

  8.2宁夏检验检疫局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8.2.1.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认证监管处反馈以下数据:

  主要包括:日常监管实施数量、派遣人数;监管发现不符合项分类;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时完成原因;比照宁夏地区企业出口检验不合格项目数量统计以及国外官方通报问题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分析产生效果、趋势判定、风险评价分析与预防处理措施情况;企业出口数量金额等情况

  9.附则

  9.1 本工作规范由宁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9.2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检查范围

 

 

不符合项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纠正措施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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