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履责报告制度的意见(内质监食发〔2012〕61号)

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履责报告制度的意见(内质监食发〔2012〕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6 10:16:27  浏览次数:13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全区质监系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和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经区局研究决定,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履责报告制度)。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内质监食发〔2012〕61号
发布日期 2012-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区质监系统紧紧围绕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这条主线,通过大宣讲、大培训,召开现场会等有效形式,有力地推动了主体责任在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中的全面落实,增强了食品企业法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落实主体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为质监部门有效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找到了切入点。为进一步推动全区质监系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和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经区局研究决定,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履责报告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企业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等诸多方面,最关键、最核心的是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这不但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法人代表,只有时刻把食品安全牢记于心,付诸于行,牢固树立“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全区质监系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水平逐年提升。但是,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依然较大。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履责报告制度是全面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新举措,通过定期组织企业法人代表面向监管部门、社会各界报告其落实法律责任,实施质量管理的做法,监管部门现场点评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将会使食品企业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做到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以实现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履责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各级质监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一)履责报告的基本要求

  1.履责报告的范围和频次:辖区内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应向质监部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

  2.履责报告的内容:

  1)企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等各项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4)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打算。

  (二)履责报告会的组织

  1.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质监局要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召开履责报告会,区局负责组织全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履责报告会;盟市局组织含乳食品、肉制品等风险较高食品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履责报告会,其他食品企业由各旗县区局组织实施。

  2.由质监部门确定每次参加履责报告会议的企业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并在十日前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准备书面报告材料并在履责报告会召开前报当地质监部门。

  3.履责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和做法;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防止内容空洞、经验介绍式的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PPT电子文本形式。

  4.质监部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履责报告会,履责报告会原则上由质监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主持。食品监管人员、稽查机构、检验机构负责人参加。履责报告人应是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进行。

  5.每个企业履责报告结束后,主持人要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监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书面点评。点评内容应明确具体、直指问题,杜绝空话、套话。点评材料经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企业履责报告一起存档备查。

  6.企业在进行履责报告时,应一并就前次履责报告会点评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报告。若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报告人应讲明原因。

  7.为扩大履责报告制度的社会影响,在组织履责报告会时邀请当地食安办、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参力口。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履责报告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履责报告制度是今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质监局要切实加强对履责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今后食品监管工作的重点摆上议事日程。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各级质监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工作计划和分工,精心组织好每次的履责报告会,要准确把握履责报告与监督检查的关系,不能相互代替,注重工作实效,做到企业报告要真实,部门点评要客观,确保不走过场、不流形式。

  (三)严格考核。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对履责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导和考核,区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履责报告会的存档材料(主要是企业履责报告、点评材料),并以简报形式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区局要将履责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内容进行考核,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是自治区质监系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新探索,各单位在抓好落实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争当先进典型。在制度实施初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履责报告制度的宣传,努力营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