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6 10:11:16  来源:土默特右旗教育局  浏览次数:20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打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03-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yqjyj.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5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1日

  包头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依法整治和规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全市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动物违禁药物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畜禽私屠滥宰及无证无照加工、经营肉类食品现象明显减少;定点屠宰的畜禽实行100%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肉类食品违规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熟肉制品质量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开展,建立健全全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制,成立包头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乌  云(副市长)

  副组长:陈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健(市卫生局局长)

  赵峰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赵太贤(昆区政府副调研员)

  苏  浩(青山区政府副区长)

  银金鑫(东河区政府副区长)

  包晓虹(九原区政府副区长)

  云晓清(石拐区政府副区长)

  格日勒(白云矿区政府副区长)

  谷淑珍(土右旗政府副旗长)

  那布和(达茂旗政府副旗长)

  武  燕(固阳县副县长)

  刘翌君(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光哲(市农牧业局总农艺师)

  王  强(市商务局副局长)

  彭晓东(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铁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忠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于  波(市工商局总会计师)

  王雪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邬海涛(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孙  毅(包头海关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健同志兼任,负责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四、重点范围

  以畜禽及畜禽食品为主,全面排查肉类食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屠宰、肉类食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隐患。对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特产店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饮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要任务

  (一)整治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盐酸克林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学品的行为;清理无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包装标识的“三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

  (二)整治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场(户)畜禽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整顿规范畜禽屠宰行为。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实施屠宰前违禁药品检验,对检验呈阳性的畜禽进行源头追溯处理,对问题较多的外埠调入畜禽,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畜禽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畜禽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根据现行的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并完善畜禽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畜禽进、出场台账、档案。

  (四)整顿规范肉制品加工行为。集中整治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对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法查处以病死、病害畜禽肉加工肉类食品的行为;加大对肉类食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类食品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指导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类食品行为。

  (五)规范肉类食品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清理规范肉类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集体单位、小超市、特产店的监督检查,规范肉类食品采购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肉类食品和采购、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行为。

  (六)规范餐饮、集体食堂肉类食品采购、使用行为。监督检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及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肉和肉类食品采购、索证登记情况;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及病死、病害畜禽违法行为。

  六、职责分工

  (一)开展畜禽养殖环节的整治(市农牧业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深入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及违禁药物有使用。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包装标识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积极推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后续监管,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基咪唑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开展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整治(市商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畜禽实行检疫检验,对宰前检测呈阳性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严厉打击私心屠滥宰行为。有效遏制病死、病害、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查处出借、转让、使用伪造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开展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环节的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严格肉类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强化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和未取得小作专审查登记证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类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肉类食品的行为,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集中整顿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强化小作坊产品监督抽检力度,解决肉类食品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肉类食品行为的整治。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频率。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坚决清退。对检查中发现利用病死、病害畜禽肉生产加工肉类食品的,要及时组织查处。加强对以鲜肉为原料加工肉类食品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关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肉类食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查。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肉类食品行为。

  (四)开展肉类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市工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严格肉类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加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特产店等流通环节肉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和销售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对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检验检疫票证畜禽肉的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打击销售过期变质霉变、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不合格肉类食品,在坚决消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完善流通环节肉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肉类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诚信经营档案,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

  (五)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证,规范餐饮经营许可证,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依法督促指导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小饭桌和烧烤摊点落实原料肉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指导经营者建立消费标签标识制度,督促其自觉做到在加工制作肉类食品中不使用病死、病害肉和添加非食用物品。教育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肉类。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资格审查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提供整治保障条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整治活动,对重点、难点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涉及肉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肉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七、时间安排

  本次全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3月15日-3月20)。召开市食安委成员工作会议,对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21日-3月31日)。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和屠宰主体、肉类食品加工和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动物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屠宰以及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自查,主动查找安全隐患,自觉加强整改。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8月31日)。在饲料、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区、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回头看”,对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督促其继续开展整治活动。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地区、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管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农牧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各地区、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治行动,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要通过专项行动达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区、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使专项整治成为企业(经营者)消除肉类食品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农牧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情况,积累经验。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