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用变性淀粉属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范畴。近期,有群众举报,称个别食用变性淀粉生产企业涉嫌使用《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卫生部公告)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变性淀粉。为掌握我省食用变性淀粉生产情况,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食用变性淀粉生产情况进行排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各设区市局要组织排查,一是查清辖区内食用变性淀粉生产企业的数量;二是对辖区内所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未经许可生产食用变性淀粉行为。排查过程中,要逐家检查生产场所、厂区周边、设备设施及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台账记录等。
二、现场检查要求
(一)对食用变性淀粉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生产资质,是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二是原辅料使用,是否使用符合卫生部公告规定的酯化剂、醚化剂等,有无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三是产品品种,是否超出卫生部公告的产品品种范围;四是产品执行标准,是否有制定食用变性淀粉企业标准。
(二)对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两个方面内容:一查企业是否有未经许可生产食用变性淀粉行为;二查是否购入食用变性淀粉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购入的食用变性淀粉是否索取食用变性淀粉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有无存在采购工业用变性淀粉违法行为。
三、产品监督抽查
对企业生产的食用变性淀粉产品,要逐家逐产品进行抽样,并于4月30日前送省质检院。排查及产品抽样等情况要翔实记录。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季节性停产、停产检修)的企业,要书面通知(或公告)有关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及时进行排查。
(二)对排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无证生产加工食用变性淀粉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5月10日前,各设区市局应将排查食用变性淀粉生产情况工作总结、食用变性淀粉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食品处。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附件:食用变性淀粉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无法下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