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320号)精神,现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5年以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把维生素C项目列为限制类,根据《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精神,2005年12月2日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增维生素C产能项目,均认定为违规项目,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
二、对确有必要建设的维生素C项目,申请生产许可时企业应根据省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监〔2007〕188号)要求提供相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