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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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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1:39:36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532
核心提示: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辽牧发〔2013〕6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ah.gov.cn/zwgk/tztg/201303/t20130325_1076872.html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执法。针对非法制售假劣兽药仍然突出的现状,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违规添加抗菌药或人用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和

  各种形式的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好兽药监督执法职责。

  二、重拳出击,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采取最有效措施,把兽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对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检打联动有关规定,深入实施检打联动。二是对违规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要严查严打。三是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一律重点跟踪、监控。

  三、严控市场,清缴非法企业。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顶格处罚。对经营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的兽药经营单位,除按照经营假兽药查处外,还应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第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四、加强沟通,实施联动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内、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对涉及外省或不同区域间的案件,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对大案要案,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该移交的一律移交,不能以罚代刑,要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各地请于2013年6月10日和12月5日前,分别将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省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3448298@163.com。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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