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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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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1:00:50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39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广东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部署,我局制定了《广东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3〕112号
发布日期 2013-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fda/pgongzuowenjian/201305/258263.htm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广东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部署,我局制定了《广东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广东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广东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打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广东实际,自2013年5月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和《打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阶段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原则上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一) 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1、省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省专项行动工作,对各市局专项工作进行督导。制定全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省局在组织排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和专项抽检。

  3、省局全方位、多层次向社会再次公布投诉举报中心电话12331,做好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查处工作。

  4、各市局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5、各市局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并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局。

  6、各市局对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要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覆盖率,确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7、各市局结合今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抽验,对生产企业每种产品抽样一个批次;在经营环节,每个市对非本省生产的上述四类产品共抽验不少于10个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一个批次。全省计划抽验300批次,其中广州、深圳市局抽检的样品送本市药检所检验,其他市局统一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报省局统一公告。

  8、各市局要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从6月1日起对违法广告实行周报制度,省局对各市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9、省、市局要参照国家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有关媒体、省市局官网、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向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动态信息,通报情况,传递专项行动成果等相关内容;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基层社区力量,通过编印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

  (二)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1、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省局负责对“四非”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各市局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跨区等重大案件的办理;汇总分析案件查办情况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总局。

  3、各市局负责“四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省局,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4、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发挥联合打假办公室的作用,严厉查处保健食品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各市局要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试点实施,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省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向国家总局提出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稽查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省局统一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局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国家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局保健食品处。

  各市局应于2013年6月1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每月9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附件1、附件2),每月10日、20日和30日报送进展情况等信息。

  联系人:赵士炜,杨晓东

  电话(传真):020-37885324,37886065   邮箱:bjspjgc@sina.com

  附件:1.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2.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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