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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的通知(农绿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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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4 10:01:56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470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科[2012]13号),我办和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发布单位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农绿科[2012]14号
发布日期 2012-07-12 生效日期 2012-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地绿办(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科[2012]13号),我办和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验收工作,保障基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科[2012]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创建的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条 基地验收采取创建单位自查与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验收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基地验收前,创建单位应组织有关力量对基地创建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报省(区、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审查。经审查合格,创建单位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

  第五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创建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直接验收或委托验收两种方式统一组织基地验收。省绿办参与、协调所辖区域的基地验收工作;或受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委托,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基地验收工作,可采取直接验收或区域间交叉验收等方式。

  第六条申请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建满 1 年,达到了基地创建的要求;

  (二)自查结论合格,并经省绿办审查合格;

  (三)各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档案资料齐全;

  (四)基本达到了基地创建的目标。

  第七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农业部已发布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范;

  (二)《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 [2005]2 号);

  (三)《关于进一步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科[2012]13 号);

  (四)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附表);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八条 验收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听取汇报。汇报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创建单位负责汇报基地创建情况及取得的效益。

  (二)资料审查。验收组审查基地创建的各种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生产管理记录及创建成果统计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取若干创建单元(乡镇、村或场),实地核查创建的内容。

  (四)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随机走访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了解和核查基地创建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创建基地的效益情况。

  (五)验收组成员充分协商,按验收评估要求逐项填写验收项目表,并评分。验收项目表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制定。

  (六)验收总结。验收组以会议的形式反馈验收情况并做出验收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验收采取单项评分、综合评估的办法。总分为100分,评分85 分以上为合格,85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验收组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交验收报告、验收项目表和相片等材料。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主任根据验收结论做出颁证决定。

  第十一条 准予颁证基地,创建单位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签订基地建设责任书。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授予创建单位“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颁发匾牌和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者,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根据验收情况,可批准验收评估60-85 分的创建单位继续保留2 年期创建资格;60 分以下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2 年内不再受理其基地创建申请。

  第十三条 创建期满后 1 年内,未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创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绿科[2012]14 号原文及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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